浙政发〔2023〕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3-12-18 1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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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决定





浙政发〔2023〕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经严格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授予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镇海石化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新银邦生化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授予湖州市政府、桐乡市政府“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

希望获奖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质量、不断追求卓越,切实发挥标杆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全省广大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构建更加完备的质量制度体系,恪守质量诚信,坚持创新发展,持续提升质量竞争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坚持走质量提升之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我省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实的质量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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