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3〕5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12-25 0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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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5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是规范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服务水平,严格防范基金“跑冒滴漏”,既要确保基金安全,又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依规执行,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目录》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配置的辅助器具产品,超《目录》或超出规定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办机构要加强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监管,建立辅助器具配置回收明细台账,确保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规范有序。

三、平稳衔接,加强宣传。在本《目录》施行前已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申请但配置未到位的,工伤职工可选择按照原规定标准配置,也可选择按照新标准配置;本《目录》施行后提出申请的,严格按照本《目录》执行。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老标准衔接平稳有序。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8日







附件: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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