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2023〕315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落实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12-18 13: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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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落实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3〕315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现就认真落实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辖区内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制定或调整客运出租车基本运价实行价格听证。

二、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对于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58号文件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三、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四、结合出租车经营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化取向推进出租车客运价格改革。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研究提出开展出租车价格改革的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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