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标准〔2023〕8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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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市监标准〔2023〕8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7日





 




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因素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化因素分配的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标准化战略研究、重要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

第三条 标准化资金支持范围为本省(不含宁波,下同)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主要采用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 分配因素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标准化分配因素包括:战略实施、标准制定、试点示范、基础支撑。

第五条 战略实施因素主要包括:

(一)承担标准化战略重要研究项目并验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二)获批建设省部级及以上重要标准化改革试点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三)承办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标准化论坛、学术活动、知识竞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补助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

第六条 标准制定因素主要包括:

(一)国际标准因素。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补助。

(二)国家标准因素。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三)重要地方标准因素。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重要地方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四)“浙江标准”标识因素。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第七条 试点示范因素主要包括:

(一)经验收达到优秀等次(国家级项目90分以上)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一般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二)标准创新应用因素。获得中级及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标准“领跑者”、4A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第八条 基础支撑因素主要包括:

(一)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因素。

1.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补助。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2.新增建成国际性标准化创新基地、会议基地、培训基地或其他国际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3.承担省级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年的补助。

(二)全国性标准化组织因素。

1.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2.新增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培训基地或其他国家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三)省级标准化组织因素。

1.新增建设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创新中心等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新增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2.考核为优秀的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下达市县的标准化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工作重点,参照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数据清单,用于支持标准化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不得用于标准化以外的事项。

第十条 对在全省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资金下达前,各因素分配额度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标准化发展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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