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7〕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权责清晰。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可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自行确定和计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申请事项,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对简化管理的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余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依证开展监管执法。
环境保护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进行实测;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
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地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事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在线监控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排污许可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导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公布监管执法信息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与环保举报平台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切实做好组织领导、综合保障、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排污许可制推进计划或方案,明确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制推进计划或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咨询机制,畅通法规政策咨询渠道,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省环境保护厅要全面梳理和评估我省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根据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搭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助力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对排污许可制相关政策、知识等的宣贯和解读,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
(四)严格督察问责。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是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地方进行问责,对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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