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7〕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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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我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压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启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国控监测网络,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控制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70%。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不低于12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低于14.5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不低于325万亩。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3%。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监测调查,筑牢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我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除特别说明不再列出)

2.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组织编制《陕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年度工作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加强分类管控,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

3.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产粮(油)大县(见附件1)启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按照农业部门现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不低于12万亩。潼关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5.严控重度污染耕地。按照农业部门现有掌握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低于145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6.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在土地使用权回收和用途变更过程中,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7.明确管理措施。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8.落实监管责任。对建设用地实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联动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加强源头管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9.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各市制定本行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控,确保饮用水质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

10.严打非法排污。依法严厉打击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严肃查处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1.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落实)

12.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细化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保诚信建设等监管要求。市、县级政府与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各市制定本行政区内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计划,并完成年度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县(市、区)(见附件2)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督导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纳入伴生放射性监管的企业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1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检查,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完成有色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再生铅、皮革加工、铬盐生产、聚氯乙烯(电石法)生产、电镀加工、硫酸生产(硫铁矿)等7个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3%的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完成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年度任务,按照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15.规范工业废物处置。清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摸清底数,有序实施综合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制订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规范整顿方案,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供销合作社参与)

编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6.严控农业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化肥使用量年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农药有效利用率较上年提高07%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激励办法,在西安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情况摸排,查清未达到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数量。开展旬邑县、澄城县、洛川县等生猪大县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方案的研究制订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制定实施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计划,开展评价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17.减少生活污染。开展咸阳、渭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在咸阳市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组织制定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计划,推动完成年度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完成9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8.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启动潼关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督导潼关县政府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19.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市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11月底前,规划和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参与)

20.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根据国土、农业部门现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情况,实施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不低于325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参与)

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启动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见附件3)。(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考核办、省审计厅参与)

(二)统筹资金使用,确保重点任务。

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资金投入,重点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倾斜。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狠抓能力建设,夯实防治基础。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现场执法装备等。着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省、市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水平。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自身科研优势,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加快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课题,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类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成果、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化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五)开展宣传教育,提升保护意识。

各市、县、区要抓紧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结合本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重点牵头部门要及时制订出台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市要制订出台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以上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省级有关部门及各市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

1、产 粮(油)大县名 单.pdf

2、矿 产资源开发活 动集中的县(市、区)名 单.pdf

3、土 壤污染治理与修 复启动项 目清 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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