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7〕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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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7〕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重要内容。为有序推进我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十三次党代会“两聚一高”的目标要求,立足江苏省情特点和产业布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发展股权融资、依法实施企业破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等主要途径,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切实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各类企业杠杆率进一步降低,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到35%以上。

二、主要途径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重要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和服务类、资源及开发类等行业和领域,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不同方式和股权比例。鼓励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十三五”期间,全省每年完成15家左右国有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2﹒引导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和业务链拓展强强联合,提高质量效益,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低效产能,实现市场出清。引导行业景气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的企业加快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综合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3﹒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采取“一企一策”,充分运用破产重整、资产重组、整体上市、股权置换等方式降低企业负债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并购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对成功债务重组企业复产复能给予正常信贷支持。(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二)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建立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储备库。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我省法人银行按照规定依法申请设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参与债转股,鼓励省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债转股试点,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江苏资产管理公司、苏州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支持泰州市建设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加快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加强与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银行自设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3﹒拓宽退出通道。积极支持债转股企业通过上市、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对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支持债转股股权依法转让退出;对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通过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购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建立和完善监管规则,加强债转股项目指导和报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三)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完善上市企业后备数据库,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成熟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定向增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开展并购重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到2020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550家,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超过2000家,江苏股交中心挂牌企业2000家。(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发挥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作用,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种子)基金。充分发挥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金融小镇,建设各类私募股权基金集聚区,提升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金融服务能力。到2020年,力争全省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金规模超过6000亿元,90%以上的拟上市公司存在创投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入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3﹒开拓创新股权融资业务。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积极发展“可贷可投”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支持各类科贷基金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和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更多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和股债结合等方式服务我省,支持法人保险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起组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4﹒积极吸引境外股权投资。鼓励我省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发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区域等政策优势,吸引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及上下游产业链金融服务机构进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苏南各市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省法院、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2﹒加快“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省、市、县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僵尸企业”和不良资产的清理退出力度,所得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统筹运用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六)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存量和闲置资产。采用市场化方式规范清理无效资产。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探索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资产证券化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证券化。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扩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对金融机构承销并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省财政按发行规模结合相应期限给予奖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七)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开展联合授信、银团贷款、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质押物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股权等投资形式,为企业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降低企业财务负担。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大力发展政府性担保机构,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落实企业融资担保补贴政策,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3﹒鼓励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融资。加快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转换短期债务。加大可续期债券、永续票据、定向可转换票据等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省属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对承销、增信直接债务融资创新工具规模较大的金融业企业,在省金融创新奖评选中优先考虑。(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一)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全面执行降杠杆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积极参与降杠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税收、项目对接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政府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要素市场以及行业组织在企业降杠杆中的积极作用,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建立完善企业降杠杆信息库,促进市场广泛参与。提高各类要素市场信息整合功能,帮助交易各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企业降杠杆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及失信惩戒力度。建立降杠杆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征信机构采集相关企业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构建各方参与的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五)妥善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技术,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各项政策,通过提供再就业帮扶和再就业培训、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等方式,多渠道解决职工就业。对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且确实无法清偿的,依法依规予以核销。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风险防范。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制定风险防范与处置预案。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者准入资格管理和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发挥好债权人委员会重要作用,将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管理与债委会工作有机联接,防止企业因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杠杆率超过合理水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为适应开展降杠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三)精心组织实施。降杠杆工作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建立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金融办共同牵头,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措施。及时了解新情况,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分析、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组织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摸清本地区总体和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水平、杠杆的结构和分布,建立降杠杆企业项目库,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明确降杠杆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工作计划,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建立银政企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要明确地方降杠杆的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探索制定配套政策,强化监督约束,积极稳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降杠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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