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8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7〕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从源头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重要性
水源地是保障饮水安全的源头。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强化应急水源地建设和污染源整治,水源地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水平逐步提升。但是,江苏地处长江、淮河等流域下游,突发性污染事件易发多发,加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水环境保护压力加大,水源地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中,一些地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尚未落实到位,长效管护机制还不健全,保障水源地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在继续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突出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构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按照李克强总理“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的要求,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强化全过程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饮水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任,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与保护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制度。着力推进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涵盖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区划定与整治、监测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等多项内容和要求的管理与保护体系。
——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坚持水陆兼治,严格限制水源地上下游水域及相关陆域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强水源地巡查监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化水源地监督管理。
——坚持量质并重,管控风险。按照水量、水质和水生态安全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建设。加强纳污控制管理和水源涵养保障,提高正常供给和应急供给能力。抓好隐患设施和风险点管控,落实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调度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抗风险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区域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并建立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各地水源地管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经费落实、制度建立、设施完善,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形成,实现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与法治化,做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各项保障到位”。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98%以上,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规划是水源地布局与保护的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制定本地区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的布局、周边产业设置、安全状况、建设保护范围、管理措施、调(输)水工程、量质监测、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合理安排。规划要突出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以有利于水源保护为目标,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统筹城乡供水和水源保护,实现水源地相对集中、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在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功能区保护的基础上,强化流域区域、重要河湖水系保护,严格禁止、限制、控制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到实处。各地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依规进行水源地核准。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由省核准,水源地设置要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与当地有关规划相协调,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科学论证。在办理取水许可前,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供水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布局、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等要求,征求省环保、住建等部门意见后,审查核准饮用水水源地。经核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严重不安全的水源地,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供水等部门评估论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销,从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删除。其他水源地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住建等部门组织提出划定方案,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严格保护。
(四)规范设置水源地标牌及隔离设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三类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规定,统一类型、统一位置、统一内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现与外界的物理隔离,隔离设施类型包括隔离网、隔离墙和绿化隔离带。采用隔离网作为隔离设施的,宜采用浸塑电焊网,高度1.7米以上,顶部0.2米向内倾斜。
(五)着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护水源地环境,强化污染源综合整治。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六)切实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与养护工作。各地要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强化日常巡查巡视,加强河岸、河床、河势监测与治理,保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在水利工程调度中,要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首要因素。在枯水季节或枯水年份,通过优化工程调度,保障河道饮用水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合理水位;在泄洪排涝期间,特别是每年汛期第一场洪水来临时,通过上下游联动,优化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
(七)依法开展水源地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通过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水源保护区内饮用水、水域、水工程及其他设施变化状态,掌握工程安全情况。及时巡查发现各种人为破坏水源地工程设施与环境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一级保护区做到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级政府应组织环保、水利、供水、卫生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平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交通部门要加强通航水域船舶防污、油品危化品运输仓储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相关信息。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原水水质。在水源地水质监测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或其他地区供水安全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八)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保护体系。各地要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成立专门的水源地管理机构,由供水或堤防管理机构管理水源地的,要进一步明确其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落实相应人员编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水源地安全保障相关事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预警,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须在取水口及上游一定距离分别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成覆盖全省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和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水源地日常管理、应急决策、供水企业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政监察和环境督查力度,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纳入政府考核,对于水源地周边环境不佳、管理不佳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引发停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由受益单位或地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发展机会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提高相关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相关部门要按照“一源一档、同时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电子档案,对于有变动的内容须同步更新。
(九)定期开展水源地水量与水质安全评估及风险排查。各级政府每2—3年要组织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评估为不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立即组织整改。安全评估主要从水量、水质、污染源、应急保障、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进行评价;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进行评价。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评估,需进行富营养状态评价。各级水利、环保、供水、交通、海事部门要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对随时可能的突发性污染事故,按照“超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做到“一地一策”。各地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要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要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要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和应急程序,及时处置好水源地突发性事件。根据水源地和风险源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积极进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快速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持续抓好应急水源地建设与管理。各地要加强应急水源建设,保障城乡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与主水源地管理视为同等地位,加强管网互通和调试;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或建设应急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满足长江干流取水3天以上、内河和湖库取水5天以上应急供水需求。应急水源地要视同日常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建设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对照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重点任务,组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条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并将水源地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目标进行考核,保证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有力有序推进。水利部门要牵头负责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发改部门要牵头组织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防治,经信、农业、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实行联合整治。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力度,在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修复项目中,优先安排水源地管理和保护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地方政府政绩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内容,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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