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6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配套激励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配套激励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进一步增强激励效果,营造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配套激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改革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优先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以及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相关试点。(省编办、工商局负责)
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的地区,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在安排省级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时给予奖补,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对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利用外资增势稳定、结构持续优化,以及落实外贸回稳向好政策措施和服务贸易、文化贸易、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优先安排省级试点。(省商务厅负责)
四、对推进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推荐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优先支持其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商务厅负责)
五、对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地区,支持其开展区域金融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试点,支持其申请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发行各类金融债和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企业发行超短融、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设立民营银行、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六、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金融生态县考核评价、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推动新设各类金融机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政策完善、行业经营规范的地区,支持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七、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预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八、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列入部、省试点示范的PPP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实施落地的,按社会资本方出资资本金的1%—5%给予奖补出资资本金。鼓励现有的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优先支持PPP试点项目。(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年度工作考核成绩好的地区,优先安排水利基建项目审查审批,优先下达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行分类奖励,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地区,给予用地计划等奖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一、对贯彻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创新40条政策)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重大平台载体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高新区,依法依规调整区域范围,优先推荐综合评价靠前的高新区明确管理机构级别,优先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开展高新区发展评价考核,对创新绩效突出的省级以上高新区进行奖励补助,并优先布局建设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省编办、科技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三、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效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其建立知识产权局市合作共建机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优先列入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区域和示范园区,优先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在安排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专项资金、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重大项目上给予倾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四、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制度,对运行成效明显且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安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财政按因素法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推进双创成效明显的地区获得国家和省级三星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五、对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特别是创建国家级创新中心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对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成效明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评价处于前列的地区,在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智能车间建设、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和工业设计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六、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区,优先建设一批产业链条长、基础配套完备、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省级产业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技能培训、成功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重要指标,纳入促进就业创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重要的分配因素,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向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给予倾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对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下放项目审批权,赋予县级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省财政厅、扶贫办负责)
十九、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年度任务时给予倾斜,优先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推荐落实棚改政策性贷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地区,预留省级配套奖励资金,根据考核评估结果,予以资金奖励。(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加强养老服务体系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省级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开展环保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环保资金分配挂钩。落实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补贴到位、订单粮食推进有力、积极发展粮食产业的地区,在省级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方面给予倾斜。(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受到国家督查表扬的地区,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激励措施,具体办法于5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成效跟踪,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防止增加地方负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激励措施的对接、落实工作,注重宣传引导,鼓励奋勇争先,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创造出实实在在、不含水分的业绩,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从2018年起,省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重大督查情况,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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