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2016〕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苏发〔2016〕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也强调要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要求,坚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全省劳动关系呈现总体协调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态势。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步伐加快,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调处难度加大。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新江苏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执政基础和巩固党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健全和创新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团结引领广大职工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工作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发展职工的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促进职工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构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依法用工、职工依法维权,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的依法调处,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注重源头治理,创新思路举措,完善制度机制,着力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四)主要目标。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任务要求,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有力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效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履行,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关系矛盾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到“十三五”期末,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8%以上,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4%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100%。
二、依法保障和发展职工基本权益
(五)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完善治理欠薪问题的预警防范、快查快处、部门联动、支付保障、信用监管等工作机制,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企业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的职能责任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欠薪行为的多部门联动惩戒机制建设,推行欠薪信息披露和信用惩戒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从源头上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六)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调整和实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依法查处超时加班、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等违法行为。
(七)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努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八)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各类企业要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全面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职工自觉履行参保法定义务,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有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协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九)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加快构建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岗位需求同步、与产业转型升级同步、与职工自身发展同步。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培育,督促企业把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重要管理目标,落实制度规范、物质保障、薪酬激励、人才选拔等措施,组织开展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引导职工立足岗位和企业成才,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技能、民主法治和健康安全等素质。
三、着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推广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推动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劳动合同覆盖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动态掌握企业劳动用工状况。
(十一)大力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以行业集体协商为重点形式,以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为重点内容,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扩面建制,提高运行质量和实效。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实践,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对话和利益协调机制,并通过履行集体协商程序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
(十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延伸。建立健全三方机制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研究制定劳动关系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和重大劳动争议等方面的作用。
四、着力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十三)重点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保障和发展职工民主权利,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为重要形式,民主议事会、劳资对话会等为补充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和联动运行机制,有效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加强职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依法落实职权,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十四)促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厂务公开主体责任,规范公开流程,创新公开形式,全面落实法定公开事项,将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职工关注的重要问题动态纳入重点公开内容。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突出加强企业改革改制和调整劳动关系重大措施过程中的厂务公开,坚持以企业健康发展、职工普遍受益和综合满意为主要标准,促进提高厂务公开质量和成效。
(十五)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动公司制企业和设立职工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由企业工会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据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不断创新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六)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强化执法保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依法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性质和机构名称,实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规范、执法力量充足、职能配置合理、制度机制完善、执法保障有力,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健全职工诉求表达机制,打造集信息化处理和预警调度指挥于一体的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健全劳资纠纷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支持工会开展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机制,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
(十七)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社行政部门主导、多方联动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进一步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加强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重点指导规模以上企业建设专业、规范、高效运转的调解委员会。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运行效率,使调解平台成为仲裁机构案前调解争议的主渠道。加强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强化以信息化为载体的质效监管,实施类案要素式庭审,畅通仲裁绿色通道,探索建立重大集体争议的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机制,提升仲裁质效。强化裁审衔接,全面实施裁审信息系统对接,发挥巡回法庭、联席会议等载体作用,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案件仲裁终结。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提供救助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八)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事前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全方位的劳动关系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等作用,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积极发挥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作用
(十九)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加强对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职工自觉履行劳动义务,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通过合法渠道、规范程序、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引导企业尊重职工主体地位,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关心职工生活疾苦,尤其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和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二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提升服务效率效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各项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抓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
(二十一)积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尤其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引导其承担实业报国、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提高依法用工意识,切实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建立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机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地方立法,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氛围。
七、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凝聚和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工作要求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劳动合同覆盖、集体协商建制、职工工资增长、社会保险扩面、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等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并在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前引入劳动关系风险评估和研判机制。各级综治组织要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反映职工呼声,竭诚服务职工,团结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发展实际和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引导企业积极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作用。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并针对劳动关系工作任务繁重、基层基础力量薄弱、监察执法条件保障不足等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财政投入上分别给予支持。按照统筹城乡要求,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用工规模、案件办理量和地域范围等指标,配强必要的劳动关系协调、监察执法和仲裁办案工作力量,在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载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做到乡镇(街道)有专职、村(社区)有兼职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将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加强监察执法和调解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
(二十四)健全协调劳动关系基层组织。加强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党建带群团建设,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产业工会、商会(协会)与产业(行业)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源头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团建工作,重点扩大团建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覆盖。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五)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法治保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资支付等劳动关系领域的地方立法,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高依法协调、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工作的水平。深入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
(二十六)积极培育选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典型。深入实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以国家定期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为契机,持续扩大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覆盖面,推动建设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组织省级综合试验区建设活动,为构建体现江苏特点的和谐劳动关系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二十七)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党政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激发企业和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各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切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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