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我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发展,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更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基本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创新产业融合要素投入机制,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主体融合模式。四是坚持完善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五是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六是坚持统筹推进。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协调推进,突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全省建成50个“农业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链条完整,三次产业融合紧密,利益联结共享,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显著”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先导示范区。
二、培育壮大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四)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积极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县行动,大力宣传培育全省“双十”品牌,深化“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联社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苏合”联社开设网络旗舰店,支持100家农民合作社网上营销。推进农民合作社综合社试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重点支持100至300亩的家庭农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深化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建设,总结推广一批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等发展模式,引导家庭农场集群集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省农委、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五)支持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企业通过资本运营,有序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和重组,不断扩大规模。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订单购销、期货交易等方式,与基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互惠合作,建立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用好现代农业(渔业)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扶持带动力强、发展潜力大、产业优势突出的省“双创”团队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流动资金、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建设环节。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示范带动垦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农垦集团等负责)
(六)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农垦系统的优势。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做强做优省供销社“地平线”和供销网城等全省性电子商务平台,并与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合作,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积极推进农垦改革,支持农垦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依托农垦搭建省级现代农业投资运营平台,促进垦地合作发展,做大做强垦区经济。(省供销社、农垦集团等负责)
(七)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鼓励发展区域性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集群、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工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适合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资质条件好、承接能力强的行业协会承担。健全培育、服务、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全覆盖,建立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农业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工作格局。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成果转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省农委牵头负责)
(八)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各类社会资本所投资的项目,同等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待遇。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利用专项建设基金、抵押担保贷款建设水利工程。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商务厅、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三、创新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九)依托新型城镇化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坚持产城融合、产村融合发展方向,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加强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安家落户和发展产业,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商务厅等负责)
(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强化品牌导向,积极培育“一村一品一店”“一乡一业”特色产业,着力建设一批特色高效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和十大蔬菜全产业链示范区,打造园艺业转型升级的样板。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农渔结合为导向,以家庭牧场、农牧循环产业园和生态农业示范区为载体,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积极推广循环养殖模式,不断提升畜牧生态健康养殖标准化水平。在草食畜禽主产区,积极推广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以提质增效、稳量增收为重点,加快渔业结构调整,统筹渔业发展空间布局,合理划定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稳定基本养殖面积。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池塘工业化循环化养殖和稻田综合种养,推进生态循环渔业园区建设,促进优质安全绿色水产品供应。积极发展碳汇渔业、增殖渔业,加强海洋牧场建设,降低捕捞强度,加大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力度,稳步推进长江捕捞渔民退渔上岸工程。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省农委、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十一)延伸农业产业链。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支持建设区域性农业服务综合体,大力发展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统一服务以及种子种苗、集中育秧、统防统治、肥水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扎实推进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完善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适度扩大实施区域和范围,落实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推广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实用技术,培育一批主食加工示范企业,传承发展一批“老字号”主食加工企业。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以农户合作共建、龙头企业自建、园区配套建设等方式,加强气调冷库等田头预处理设施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各地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省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供销社等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创意休闲农业。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渔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突出发展科技型、文化型、功能型、生态型、服务型创意农业,推进创意农业与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特色小镇培育、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培育一批创意农产品、创意农田景观、创意水乡风情、创意文化、创意节庆、创意农居、创意活动。全省每年培育十佳创意主题农园,建设50个集特色产业、田园观光、休闲渔业、农家美食、休闲娱乐、康体养生等多功能交集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创建一批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争创一批全国休闲农业(渔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及星级企业和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推动农业文化遗产可持续利用,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依托农业生态资源,积极开发绿色健康食品,强化生态景观营造和康体健身设施配置,培育农业疗养、农业养老等新产业,造福百姓健康。(省农委、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林业局等负责)
(十三)着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加快发展智能农业,发挥科研、推广、市场等多主体的创新服务作用,联合开展农业物联网技术攻关与设备研发,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向现代农业园区、科技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以及规模种养基地等载体集聚,树立鲜明的导向、示范作用。强化物联网数据采集、分析、开发和应用,构建重点行业农业物联网服务平台,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智能农业,促进成熟可靠、节本增效的物联网技术向全产业链普及应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引导农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等批发零售业务,实现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发展。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省农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局等负责)
(十四)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创建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和苏台农业合作园区,强化园区管理,完善配套服务,打造生产、加工、流通集聚平台,引导产业向重点功能区和产业园区集聚。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区域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在沿海(江)等条件成熟地区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推动形成农业对外合作双轮驱动和双向开放格局。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和“星创天地”、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科技园)和外向型农业示范区,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部署要求,创新品牌推介方式,构筑品牌宣传网络,健全农业品牌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着力打造一批品质优良、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农产品著名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扶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成以“三品一标”为基础、企业品牌为主体、区域公用品牌为龙头的农产品品牌体系,培育形成一批标志性的江苏农产品著名品牌。(省农委、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等负责)
四、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
(十六)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积极推行“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稳定合理的购销关系。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打造区域性农产品品牌,实现利益共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订单履约率。(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等负责)
(十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有效途径。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开展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贫制度试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经济薄弱村、低收入农户,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农户。(省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
(十八)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引导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强化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并与扶持政策相挂钩。(省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全面推行“实物计价、货币兑现”的定价机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规范租赁农地行为,合理确定流转规模,建立资格审查、分级备案、项目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探索建立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的风险保障金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负责)
五、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体系
(二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引导电商与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农民创新创业有机结合,拓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观光农业等网上营销,推进线上线下联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知名电商建设地方特色馆,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电商营销体系。实施农业电子商务万人培训,打造一支农业电子商务营销队伍。积极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全覆盖,增强服务功能、拓宽服务内容,构建高效便民的为农信息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更多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省委农工办,省农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负责)
(二十一)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实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耕地质量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全省每年完成15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建设100个耕地质量提升示范区。推进池塘标准化建设,深入实施《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规划》,每年完成40万亩左右标准化池塘改造,建设一批标准水平高、设施装备好的示范区。推进渔船渔港建设,实施内陆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程,逐步淘汰老旧差、能耗高、污染重的渔船。加快完善农村(渔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整合完善供销、交通、邮政等部门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渔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商务厅、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社、邮政管理局等负责)
(二十二)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丰县湖西、涟沭结合部、西南岗、成子湖、石梁河库区、灌溉总渠以北等集中连片的经济薄弱地区,立足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实施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省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农委、商务厅、旅游局等负责)
六、强化农村产业融合政策措施
(二十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根据我省特点适时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和保市场价值转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五)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工程,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创新,开展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鼓励科技专家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设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示范园区,加大现代农业领域海外引智工作力度。发挥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作用,建设省级产业技术体系,支持农业企业、科教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优质生产、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省教育厅、科技厅、农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等负责)
七、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六)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农委等有关部门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八)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扎实推进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省现代农业产业引导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项目安排,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县(市、区)倾斜。积极争取中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探索和总结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局等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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