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
苏政办发〔201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两聚一高”目标定位,以服务农业现代化为核心,紧紧围绕深化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方式,注重精准发力,着力增加保险服务和产品供给,稳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推动“十三五”时期全省农业保险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引导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主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及其他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与省定农业基本现代化要求相适应;建立健全科学公正、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的农业保险统计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过5年不懈努力,农业保险工作内涵进一步深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政府引导下的联办共保、统一条款、划分区域、属地经营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农民、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各保险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市场竞争格局。
——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坚持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和惠农政策的受益主体,大力培养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积极满足潜在保险需求。强化农业保险金融属性,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和管理规程,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互补,实现体系运转精密化和各项工作精细化,始终坚持农业保险普惠原则,力争让更多农民享受到政策实惠。
——问题导向,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制度完备、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农业保险工作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和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监管,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合规科学高效使用,切实保障参保农户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实现政策落实与规范操作相统一、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相统一、经营质态与民生保障相统一。
二、主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全省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基本面、覆盖全领域、稳步提标准。巩固基本面,就是要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把主要种植、养殖业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障重点,努力实现投保人“愿保尽保”与投保标的“应保尽保”的有机结合。覆盖全领域,就是横向上要覆盖农林牧渔各主要产业,即保险险种要涵盖我省种植、养殖业主要品种,保险责任涵盖我省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参保对象涵盖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各类型主体;纵向上要与农业产业链加快融合,即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从农业生产环节向产业链上下游有序延伸。稳步提标准,就是要探索保障范围覆盖土地流转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并逐步建立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完全成本、甚至基本收益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以创新发展激发农业保险发展活力。
1.加快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树立大农业、大生产观念,把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升级扩面的重点。推动各地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快发展粮油、蔬菜、果品、中药材、茶叶、种子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继续发展畜禽养殖保险,支持畜禽良种工程,进一步扩大猪、牛、羊、鸡、鸭、鹅及特色养殖业的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结合优势产业,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2.丰富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加快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保驾护航,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力助跑。健全完善农业保险险种管理体系和支持体系,建立农业保险险种创新孵化机制、保护机制,探索建设农业保险创新示范区。积极适应农业保险保障范围由传统的产量损失补偿向市场风险补偿拓展、产品从“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延伸的趋势,不断开发推广价格型、收入型等保障水平更高的新型农业保险险种。优化目标价格保险制度设计,鼓励各地发挥保险作用积极参与农作物目标价格补贴改革试点。鼓励开展蔬菜叶菜价格指数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均衡市场供应。探索开展“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稳步扩大各类指数保险、产量保险、产值保险和质量安全保险等试点范围。各地新纳入“联办共保”的险种报省农险办,由省农险办及时组织认定。
3.创新服务新型经营主体。
聚焦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定向定制服务。探索建立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模式,积极提供风险管理、生产资料融资、农业设施融资、市场信息方面的保险增值服务。探索推进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一揽子综合农村金融保险产品创新,积极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开展农村“两权”抵押保险,扩大土地确权成果运用。制定完善优惠政策,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价格型、收入型等农业保险试点,提高规模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二)以绿色发展引领农业保险发展方向。
1.推动农业保险技术“绿色”集约化发展。加强承保、理赔领域新技术运用。加快探索全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保险机构与国土资源、农业、气象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建设,形成对农险相关数据信息的积累,为农险业务监管、精算定价、风险管理、增值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大力推动智慧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的应用,加大无人机、卫星遥感、GPS定位仪、测亩仪等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精准承保和快速理赔能力。积极推动互联网信息化建设,探索利用网络金融工具实现农业保险收费电子化,简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依托江苏农险网、“农乐宝”微信平台等移动互联新载体,提升农村金融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
2.推动农业保险服务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重视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探索农业保险与秸秆还田、畜禽粪便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结合,做好农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改善,推动农业生产绿色发展。
(三)以协调发展补上农业保险发展短板。
1.大力推广渔业保险和农机综合保险。积极推进财政保费补贴型水产养殖保险,鼓励开展商业性水产养殖保险。加快渔业互助保险条款实施进度,大力发展渔船渔工保险,不断提高渔业风险保障水平。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推进螃蟹、鱼虾、紫菜等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探索保险资金参与渔船更新改造、渔政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合作,探索开展“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合作共保,优化互助保险再保险服务。加快推进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不断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2.着力提升保险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社会化服务。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社会化评估评价和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强化合规经营和规范管理。各保险机构应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产品、客户、财务、风险、问责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监督,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承保理赔“三公示、两签字”和保监会“五公开、三到户”监管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理赔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对县级分支机构协赔力量和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协保力量的组织管理。确保政府和保险机构理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严格执行赔款“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实行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在与政府保险服务协议中签署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四)以开放发展拓展农业保险发展空间。
1.优化农业保险市场结构。各地应结合实际,从最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营造平稳有序、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强化农业保险招标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农险经办机构积极参与地方农业保险发展。保险服务协议周期为2年或3年,保持县域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对稳定。各保险机构不得以非正常手段垄断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支持非营利性渔业互助保险社团法人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完善农业保险联办机制。进一步厘清政府和保险机构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以及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环境营造、指导协调作用。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合作。
2.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和农业企业“走出去”战略。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农产品出口相关的短期贸易信用险,研究开发适用于针对出口类农产品加工、储运、贸易、配送等多环节的综合性保险,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有效提高农业出口企业投保比例。推进农业项目境外投资险及项目融资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帮助企业规避“走出去”风险,建立健全涉农企业“走出去”风险保障体系。
(五)以共享发展增进农业保险发展动力。
1.积极促进农村普惠金融事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支农支小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动信贷业务与保险业务的有效互动。不断完善“政银保”模式,优化政府、银行、保险等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积极发展“江苏农业保险贷”等各类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及配套小额信贷产品。探索运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试点推动“征信+保险+信贷”涉农信贷新机制。完善涉农保单质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补偿机制和联合追偿机制。加强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机构合作,探索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2.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精准扶贫作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精准滴灌、精准投放、注重造血的特点,使其成为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和支撑。精准定位农业保险扶贫对象。充分发挥扶贫部门开展的经济薄弱村、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工作成果,定向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信用增信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农业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到人,贫困地区农业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逐步缩小与全省平均水平的距离。精准定位农业保险扶贫主体。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承保地区扶贫主体责任,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与苏北经济薄弱县区“五方挂钩”帮扶,积极吸引总部资金,调动产寿险等系统资源向帮扶地区和贫困人群倾斜。要加大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贫困地区乡、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覆盖率,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示范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江苏保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机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或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同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政策制定和监督政策执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遴选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协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承担管理、评估考核、监管指导,统筹指导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等职责。
(二)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农险服务网点建设。各保险机构要在当地农险办指导下,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在当地有农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网点应建设至重点中心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应实现乡镇全覆盖。农业保险服务站由保险机构建设管理,服务场所可与气象等部门共建共享共用,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应达到与其功能充分发挥相适应的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在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加强农险人员队伍建设。保险机构应根据业务量,每个乡镇设立1-2名专职农险工作人员,根据业务需求市场化聘用乡镇、村协办人员。
(三)突出政策引导。
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支持力度。按照“起点公平、体现激励、着眼长远”的总体原则,加大对产粮大县水稻、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产粮大县县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负担。根据我省现代农业和开放型农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需求,不断完善省级财政农业保险奖补险种目录。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要求。针对专项审计和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保险机构要坚持全面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原因分析,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坚持“闭环整改”,持续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执纪力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承保资格。完善检查评价制度。要加大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督工作,不断加强财务监管、业务监管和服务监管。结合工作部署推进、财政补贴政策、规范承保理赔运作、重点目标实绩、保险机构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开办农业保险地区和经办机构有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地方特色农业扶持和保险机构招标等政策的重要参考。定期开展农业保险分险种核算工作,按照“保本微盈”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持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相对稳定。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按照省农险办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主要成绩、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先进人物,以及为农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和积极变化等,弘扬正能量,增强凝聚力。要不断加大农业保险培训投入,持续推进“送培训下乡”,丰富培训形式,全面提升培训质量,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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