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7〕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6 02:42: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7〕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要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依法自觉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在办理司法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

三、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各级人民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上报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各级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下级政府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者下级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四、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支持和督促应诉承办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社会关注度高(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各级人民政府应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上报该请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指定涉案政府负责人或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研究应诉预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人员应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注明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涉诉行政行为基本情况,配合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着装整洁,自觉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五、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应诉工作任务相适应。新进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将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培训费、律师代理费、顾问费等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切实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车辆、设备等工作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1—2次集中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庭审旁听和案件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

六、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要针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断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七、保障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实现争议化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下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予以表扬。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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