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7〕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7〕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文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省文物局
为切实推动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深入发掘文化资源,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四川历史悠久,文化资源十分丰富。我省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物考古科研单位、演展院团等。依托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是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促进四川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提升四川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四川文化强省建设以及巴蜀文化传承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5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军单位,创建5—10个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基地,打造10—15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品牌,力争全省文化创意产品种类达到1000种;深入推进成都“国家文创中心”建设和四川“五大经济区”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努力构建巴蜀文化鲜明、民族文化浓郁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市场研究、开发和培育,探索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多种经营模式。优化与出版、制造、旅游、演艺、影视、动漫等产业的衔接,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产业链。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总体部署,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和推广。
(三)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文化文物单位要加强对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推进数字化进程,明确可供开发资源。做好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和价值评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参与“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结合精品文物、精品展览以及重要教育活动,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传播手段。用好各类已有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四)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和工作室,培育研发团队,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加强与创意设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提升创意水平和开发能力。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结合蜀道、茶马古道、南方丝绸之路、三国文化、红色文化、名人名士文化、藏羌彝文化走廊、巴蜀画派、川剧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打造具有巴蜀特色记忆的文化创意产品。结合构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
(五)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相关产品推广营销。推广文化创意产品体验式营销。
(六)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培育和保护。培育四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军单位,打造优秀文化创意品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和品牌授权机制。加强文化创意品牌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新型城镇化、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紧密结合。鼓励依托优秀演艺、影视、音乐、动漫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延伸产业链条。
三、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推动机制创新。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可依托馆藏文化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促进国有与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交流合作。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原则,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省级和成都市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开展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按规定予以奖励。
(三)落实完善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体系,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融资,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利用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的重点支持范畴。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内在特点,开发设计特色信贷产品。建立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单位无形资产评估体系。积极引导四川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评选范围。
(四)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积极对接国际国内相关机构,引进、申办相关文化文物会展节庆活动。积极参与四川四季音乐季、中国博物馆及相关产品与技术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成都创意设计周、香港国际授权展等重大活动。定期举办四川优秀文化创意产品遴选推介、创意设计竞赛等活动。借助国际文化文物交流活动,促进四川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走向世界。
(五)强化人才保障和扶持。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培养。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人才培养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采用馆校结合、馆企合作等方式,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考核招聘等多种形式引进急需短缺人才。鼓励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人才交流与合作以及赴外研习活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文化、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单位)要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做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组织实施、政策跟踪和相关测评监测工作。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四川文化创意产业研究院、四川省博物馆学会等各级各类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在行业研究、标准制定、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文化文物单位要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文化、发展改革、财政、文物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考核与监督机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文化文物单位评先评优及单位职工评优、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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