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7〕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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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7〕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把握经济新常态,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培育打造区域经济发展重要增长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老工业基地是指“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布局建设、以重工业骨干企业为依托聚集形成的工业基地,以及以本地区矿产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工业城市,基本单元涵盖全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国有深山远山林区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深化改革开放、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创新活力为重点,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支持创新创业,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不断提升老工业基地发展活力、内生动力和整体竞争力,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老工业基地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成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绿色产业体系初步建立,新兴产业比重明显提高,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到2025年,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和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发展任务基本完成,老工业基地发展活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实现全面振兴,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二、主要任务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营造良好政务、政商环境,建立健全振兴发展评价体系,加快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新体制新机制。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推进老工业城市去产能工作,坚决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支持优质企业实施跨行业、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优质产能,拓展新兴市场。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整合重组老工业基地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国有经济精准发力。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企治理结构及市场化选人用人、激励约束机制等,激发企业发展壮大内生活力。持续推动老工业基地化工、煤炭、机械、电子等大型国企改革脱困、转型升级,探索国资国企改革新路径。

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家创投基金项目、项目收益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重点投资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凝聚民营资本参与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加强银企合作,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推进民企健康发展。

(四)着力鼓励创新创业。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老工业基地内生发展动力,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协同创新,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推进创新链整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参加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之间的有效通道,全面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推进产业向中高端发展,做优做强。

围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率先突破。深入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持续开展军民融合创新发展,加快构建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打造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

开展老工业城市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完善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条件,鼓励先行先试,依托城区老工业区或其搬迁改造承接地,发挥现代物流创新试点、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医养综合试点、全域旅游示范区等一批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作用,出台支持政策,建设一批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

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产业振兴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制度和更加灵活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加大科研成果就地转化力度,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接续替代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有序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增效,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发展,再造老工业基地产业竞争新优势。

有序推进搬迁改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地方实际,对老工业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和依法关停等,支持就地改造和迁建企业提高研发创新能力,促进工艺技术和产品提档升级。

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将产业园区作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承接地和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聚集区,支持园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循环化改造,完善研发、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强上下游合作,延伸产业链条,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群。

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关联产业渗透融合,培育发展增材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仿真模拟等智能制造,推动智慧能源、数字医疗、智能交通等领域创新发展,加大智能家电、智能汽车、机器人等智能终端产品产业化力度。

培育壮大行业品牌。积极支持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核技术应用、动力装备等传统优势企业瞄准“十三五”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对接“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实施智能化改造,进一步提升行业影响力,打造在国内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

推进绿色转型。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实现老工业基地绿色振兴。积极稳妥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绿色改造,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转型。

(六)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深化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加快构建工业与服务业双向驱动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化。积极发展服务于制造业集群的数据托管、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打造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实施老工业基地服务型制造行动计划,着力推进制造业服务化,支持制造企业整合研发创新、管理运营、品牌培育等全价值链环节,实现由制造业主导型向服务业主导型转变。

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市场主体创新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优化服务供给,增加短缺服务,开发新型服务。推进生活性服务业职业化发展,积极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改进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拓展有利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的商品和服务,提高绿色产品的消费规模。培育发展新兴服务,推动生活消费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资型向改善型、创新型、服务型转变。

充分利用旧城改造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序推进老厂区、旧街区、棚户区改造,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新型商业街区、城市综合体,提升城市总体服务功能。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和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设计咨询、科技信息、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会展、养老健康、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注重工业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支持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等产业,加快内江夏布、自贡井盐、泸州酒业博览、攀枝花“三线”、绵阳跃进路等工业遗址项目保护和建设,形成具有历史意义和地域特色的工业文化传承体系。

(七)深化开放合作。

主动融入、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战略,以开放合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主动承接发达国家及先进地区高端服务

业转移,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建设,有选择地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注重引进技术、品牌、服务、人才等,培育竞争新优势。发挥老工业基地产业基础和制造基础,瞄准关键环节,着力引进具有引领性、突破性的先进产业项目,培育加工制造新优势。

支持优势产业走出去。积极搭建“走出去”平台,推动化工、装备、农产品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与俄罗斯“两河流域”沿线地区的产业合作投资。积极实施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矿产开发、产业园区共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股权、资产等抵押服务,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支持。

(八)保障改善民生。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切实解决重点民生问题。加大资金投入,采取务实举措,着力解决好教育、就业、收入、社保等民生问题。积极拓宽就业领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对企业富余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服务、公益性岗位提供等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将相关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着力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社区环境,支持老旧社区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

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应制定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相关污染处理处置方案,落实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序推进城区老工业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腾退土地重金属及有机物污染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完善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资源产业与非资源产业、城区与矿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省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搬迁改造试点。

(九)改善城市发展条件。

加大老工业基地城市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力度,优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和辐射能力。

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抓好供水、燃气、电力、通讯等老旧管网改造,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公共服务设施支撑能力,加强医疗、教育、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发展绿色交通,提升老旧道路通行速度和运力,改造完善路网结构,建设现代化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统筹推进城市建设。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新旧城区错位互补发展,突出老工业基地城市特色和风貌塑造,提升城市整体品位,坚持产城一体、产城相融,增强城市新区产业支撑。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废除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整合职能。新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金融工作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投资促进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重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方案的编制完善,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引导,推动重点工业搬迁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科学推进城市新区建设。省国资委要协调相关省属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尽快落实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老工业基地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振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本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转型发展道路。

(十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老工业基地企业搬迁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承接企业搬迁的城市新区建设、生态环保整治等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重组、服务业发展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力度。鼓励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结合改组改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就地注册依法纳税。

(十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搭建银政企融资对接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老工业基地项目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将老工业基地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支持老工业基地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积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参与企业搬迁改造。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

(十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下达各市(州)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年度用地计划配套支持。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试点项目安排上对老工业城市予以倾斜支持。积极争取将国家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对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业遗产被认定为文物的老工业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支持“三线”调整改造企业搬迁后闲置土地合理利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限类型使用土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附件:重点任务省直部门(单位)分工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日

 



附件:川办发2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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