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7〕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7〕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加快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提出全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一、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指标目标任务
(一)基本目标。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约束性考核目标任务,全省“十三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指标目标任务为: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6%以上。2015年已达标的5个市(州)持续稳定达标,未达标的16个市PM2.5年均浓度应比2015年下降18%以上。(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奋斗目标。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指标目标任务为: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2015年已达标的5个市(州)持续稳定达标,未达标的16个市PM2.5年均浓度应比2015年下降22.8%。(详见附件1、附件3)
二、优良天数率指标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优良天数率比例达到84%以上;已达优良的持续稳定。(详见附件4、附件5)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约束性考核目标任务,全省“十三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为: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6%、16%和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不得少于11.2万吨、3.7万吨和5.6万吨。(详见附件6)
附件:
1. 各市(州)2020年PM2.5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表
2. 各市(州)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逐年分解表
3. 各市(州)PM2.5年均浓度奋斗目标逐年分解表
4. 各市(州)2020年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分解表
5. 各市(州)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逐年分解表
6. 四川省“十三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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