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7〕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6 03:38: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7〕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我省实现“两个跨越”目标、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着力保障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地震、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建立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抓好重要商品和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地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统筹安排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时,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要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倾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出台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完善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加快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打通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后一公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要依托已建立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将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纳入研究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现有编制内,根据困难群众对象数量等因素增配人员,增加工作力量;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村(社区)补充配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理员,切实增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服务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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