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3年版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7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更好发挥国有资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按照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过程全方位的要求,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法定监督方式,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在启动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前,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或者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强化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和改善报告编制工作,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各类各级、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完善报告内容和体例,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加强特点特征的总结提炼,深入分析问题、困难和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增强报告的可读性、可审性,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质量。
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在报告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市委规定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重点,提交附件或子报告,补充说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作为报告重要组成部分。报表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或类型,市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提供适应人大监督需要的重点指标一览表,更为直观反映资产状况和绩效。
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体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任务新要求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作为监督工作参考。
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进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加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重点的衔接,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并开展专项审计,在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提交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邀请人大代表、财经监督顾问等参加。专题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报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初步审议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财经监督顾问等参加,聚焦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对报告进行专题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初步审议会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首都功能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等情况;
(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支持建设精准高效金融生态服务体系,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和新兴产业,参与国际科创中心、全国文化中心和“两区”建设,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综合配置和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存量资产盘活利用,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和国土空间体系,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加强资源保护和利用,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增强群众获得感等情况;
(十)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和问责机制。收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加强与审计监督的衔接协调,协同做好跟踪监督工作。探索建立与监察监督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机制,推动形成整改问责的合力。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并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衔接,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的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和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八、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日常监督,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审议综合报告做好准备。加强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协同配合,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监督评价工作,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提出评价报告,作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相关议题时的参考。必要时,评价报告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的参考。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联系,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国有资产重大政策、开展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工作等要提前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相关情况,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重要事项等信息。符合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市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财经联网监督数据信息报送的要求定期向市人大财经联网监督平台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市人大财经联网监督平台国有资产监督子系统建设和使用,强化数据分析功能,提升智能化应用水平,充分发挥高校智库、研究单位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完善参与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支持体系,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可以通过工作联动和委托调研等形式加强协同监督,增强整体监督效能。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