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规〔2023〕1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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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苏农规〔2023〕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苏海法〔2018〕4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7日
附件:《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