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广东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推动我省在泛珠三角区域“9+2”各方合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6〕13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6〕245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统筹推进,改革引领、创新驱动,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陆海统筹、全面开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我省在泛珠三角区域“9+2”各方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内地九省区一体化发展,深化与港澳更加紧密合作,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联动发展,共同打造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一带一路”建设重要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区,共同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二)战略定位。
——深化合作排头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担当经济大省的责任和义务,更加主动加强与泛珠合作各方的沟通、衔接,不断强化合作机制,更加主动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作发展,在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创新发展方面进一步增强服务、辐射作用。
——改革开放先行地。充分发挥广东作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枢纽、经贸合作中心和重要引擎的功能和经济特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带动作用,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各项试点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建设、对外开放、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携手泛珠各方共同拓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为泛珠区域和全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累经验。
——创新发展重要引擎。以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省为契机,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水平。把协同创新与珠江—西江经济带、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闽粤经济合作区等跨省区重大平台建设结合起来,在区域创新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促进全国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充分发挥我省与港澳联系密切以及“一国两制”的优势,深化各领域合作,协助港澳拓展发展空间,推动泛珠区域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生态合作先行区。主动建立跨区域的生态建设、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积极开展跨省区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护、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跨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泛珠区域清洁生产,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区提供重要支撑。
(三)合作目标。
到2020年左右,实现以下合作目标:
——紧密合作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珠江-西江经济带、粤桂黔滇高铁经济带、琼州海峡经济带和东江生态经济带等跨区域合作建设目标初步实现;粤港澳、粤闽、粤桂琼等海洋经济合作圈基本建成;以粤港澳大湾区为龙头,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腹地,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南亚的经济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我省与泛珠内地八省区间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交通、信息、能源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显著提高;广东在泛珠区域创新体系中的辐射、协调作用进一步提升,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初步形成;分工合理、布局优化的先进产业集群逐步建立,区域产业协作体系初步形成;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合作进一步深化;广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试验田的作用进一步强化,推动区域内体制创新明显加快、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高。
——社会发展共享共治。内地九省区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共享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治理区域协调水平明显提高。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明显强化,东江、西江、九洲江等流域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国家的支持和指导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和省(区)部际协商会议对区域重大合作事项的决策、推动和协调作用进一步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成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智库,泛珠合作发展研究院和泛珠合作发展基金为深化泛珠合作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资金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1.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共同编制实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和《北部湾城市群规划》等重大区域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珠江—西江经济带、粤桂黔高铁经济带、琼州海峡经济带、东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合力构建沿江、沿海、沿重要交通干线的经济发展带。建立毗邻省区间发展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群规划衔接机制,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注重陆海统筹,协同福建、广西、海南等省区及港澳合作发展海洋经济,积极构建粤港澳、粤闽、粤桂琼三大海洋经济合作圈,共同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海洋与渔业厅、交通运输厅、港澳办及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发展珠江-西江经济带,推动西江航道整治、大藤峡水利枢纽和西江航道扩能升级工程建设。加强经济带沿线城市在科研创新、人才交流、金融合作、旅游合作、产业对接等方面合作,推动沿线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和产业联动发展。启动编制《珠江-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珠江-西江生态综合治理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完善区域环保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及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以大湾区建设为重点,推进大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辐射引领泛珠区域梯度发展。建设世界级城市群,促进城市群之间和城市群内部分工协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积极推动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深圳中心与贵阳国家大数据中心、中国-东盟(钦州)华为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等合作联动,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推动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和珠江东岸电子信息产业集群与泛珠合作各方的产业协作,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照明、新材料等产业方面加强合作,建立跨区域的产业链,培育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布局优化的先进产业集群,共同打造“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探索以“轨道交通+产业园区+人才小镇+公共配套”为要素的都市圈城际住房合作模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商务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示范基地,深化粤港澳合作,打造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升级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港澳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与海南省的南繁育种合作以及与湖南、广西、江西等省区的粮食产销合作,与广西开展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合作,共同推动供港澳农产品基地建设,共同打造西江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带。促进与泛珠合作各方农业大数据共享。携手海南、广西、福建深化与东盟国家的渔业合作。(省农业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产业跨区域有序合作。积极推动我省与泛珠区域内省区有序开展产业组团式和集群式发展。推动泛珠合作各方共同制定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各类合作平台在促进产业转移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闽粤经济合作区、粤湘开放合作试验区、湛江—北海粤桂北部湾经济合作区、湛江-玉林经济示范区、广州泛珠合作园区、广安(深圳)产业园等跨省区合作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及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
4.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动与泛珠合作各方相关部门对接,推动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推动各类生产要素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发展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标准制订合作,推进产品检验、计量检定、品牌评价、资质认证等结果互认,促进商品自由流通,有序推动服务业区域标准制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和监管协调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共认、市场监管措施协调联动、消费者异地投诉处理和行政执法相互协作。(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探索建立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动内地九省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逐步统一。(省法制办牵头,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动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与交流,促进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及信用市场服务的互通、互认和互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实现企业登记、产品质量监管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加快建立大通关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口岸综合服务体系和口岸联络协调机制,推动我省与内地省区口岸通关协作、与港澳地区通关协调,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实施涵盖海关、检验检疫、外汇、边检、海事等管理部门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为区域大通关创造经验。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地实施“单一窗口”。优化完善我省与福建、广西、海南等泛珠区域通关一体化机制,加强与长江经济带等区域通关一体化合作,进一步扩大通关一体化范围。(省口岸办、质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7.共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与泛珠合作各方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安全、低碳和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对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规划建设服务和辐射泛珠合作各方的高快速铁路网和高速公路网,实现到2020年内地九省区省会城市高速铁路互联互通。着力推进海陆空综合互联互通,积极发展跨境多式联运,完善统一相关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加快建设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货运枢纽和物流园区,完善枢纽节点集疏运体系。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着力构建区域国际物流主干网络,大力推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
铁路方面。共同推进区域内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项目建设,推进合浦至湛江铁路、赣州至深圳客专、龙川至龙岩客专、瑞金至梅州铁路、韶关至柳州铁路、罗定至岑溪铁路、柳州至广州、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湛海铁路扩能工程、黎湛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洛湛铁路电气化等项目建设,规划研究张家界经湛江至海口旅游高铁、深圳至肇庆客专(衔接贵广、南广高速铁路)、沿海高铁漳州至汕尾段等铁路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广铁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路方面。加快跨区域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建设和升级改造,打通省际“断头路”、“瓶颈路”。加快推进港珠澳大桥、广佛肇至梧州高速、玉林至湛江高速、连山至贺州高速、宁都至龙川高速、甬莞高速、深中通道等项目建设。着力解决制约甩挂运输发展的瓶颈问题,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甩挂运输网络化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港口航运方面。优化沿海港口功能布局,增强沿海港口对内陆地区的服务能力。积极发展沿海港、沿江港与无水港的联动体系,共同发展现代物流、临港产业,推进北部湾港口群协调发展。联合海南省在琼州海峡南北岸规划建设新客货滚装码头,提高琼州海峡客货滚装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发展,编制实施琼州海峡经济带和琼州海峡南北两岸发展规划。共同推进西江、北江等珠江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完善珠江水运发展协调机制,推进实施《珠江水运科学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航空方面。支持泛珠区域空域资源统筹管理,进一步推动区域内各国际机场航权开放,推进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世界级航空枢纽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国际航运建设,强化与区域内其他机场的协调联动,服务泛珠和全国。优化完善机场布局,加快推进我省支线机场建设及与周边区域的联动。推动加密区域内城市间航线航班,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推进珠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建设,以及与区域内其他重要机场的协调联动。(民航中南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场管理集团、深圳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共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区域间电源与电网建设,在珠三角地区科学布局建设热电联产、调峰电源和分布式能源站等支撑电源的同时,与周边省份开展电力输送及煤炭、油气储运合作。合作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合理增加接收西电,落实《云电送粤“十三五”框架协议》和《黔电送粤“十三五”框架协议》,建设滇西北至广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加大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推进西气东输三线等油气管道建设,完善区域性油气管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合力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区域防洪供水工程和综合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区域防洪供水安全,确保对港澳供水安全;加快推进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推进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支持澳门防洪(潮)排涝体系建设,统筹实施珠江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加强与福建、广西等省区标准江海堤围建设的相互衔接,推进实施千里海堤达标加固工程,加快西江、北江、东江和韩江干流堤围达标建设。推进珠江流域综合整治开发,联合实施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提升工程。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开展江河水量分配,依法对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强化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强化区域水资源管理。推动加快制定出台珠江水量调度条例。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提高跨省区流域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信息化水平。(省水利厅、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信息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区域通信枢纽,推动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强化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广州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工程建设,实施省际骨干网络优化工程,建设区域骨干网核心节点,提升网络传输能力及网间互联互通水平。推动开展“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创建工作,贯彻实施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标准。加强与江西、福建合作,推进原中央苏区农村超高速无线局域网应用试点。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强与泛珠区域的对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产业园,打造区域数据中心,着力构建重点领域信息共享平台。(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11.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强与泛珠各方对接合作,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广州、深圳的创新引领与辐射带动作用,将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进一步推动泛珠区域创新发展水平。加强深港创新圈等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落马洲河套地区开发,推进深港创新及科技园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泛珠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制定区域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共享规则,率先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试验平台。加强区域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横向交流和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组建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重大共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学院,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创业投资基金,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深化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完善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完善区域专利代理服务诚信建设。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协作,建立跨省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推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点,为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推动建立区域科技人才资源库,完善区域科技人才市场体系,推动科技人才交流与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及广州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合作。
13.促进教育文化合作。建立跨省区教育合作交流平台,开展师资培训、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合作。建立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相互交流、共建共享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我省高校与区域内其他高校加强合作,联合共建高校优势学科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完善跨区域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推动实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职教育,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顺利在我省参加高考。(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合作,推动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机制,促进泛珠三角文化市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建设,支持组建区域演艺联盟和跨地区企业连锁,促进文化产品流通,扩大区域文化消费规模。推动省区、城市之间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医疗卫生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网络。促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合作共享,推动我省与区域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依托互联网发展远程医疗,提高边远地区诊疗水平。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建立区域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和跨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推动建立九省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内地九省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加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交流,提高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建立区域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沟通制度、劳动保障违法及争议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加快实现内地九省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养老、失业等社保关系跨省区顺畅转移接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进一步加强对口扶贫协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口扶贫协作安排,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拓展与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结对帮扶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广度和深度,扎实推进对口帮扶和脱贫攻坚工作。积极拓展跨省区扶贫协作方式,不断完善扶贫协作机制,引导和带动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共建工作,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瓶颈问题。(省扶贫办牵头,省有关单位及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珠海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共同优化休闲旅游环境。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加快建设无障碍旅游区。联合打造高铁沿线奇山秀水生态文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旅游精品线路和旅游品牌,加快推进建设世界级观光旅游线路。共同规范区域旅游市场秩序,统一旅游标识,联合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推动完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构建务实高效、互惠互利的区域旅游合作体系。在促进外国人入境、过境旅游便利化及医疗旅游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共同探索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或落地签证,协商简化邮轮、游艇出入境手续。(省旅游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社会治理合作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案件应急处置、交通安全部门协作及反走私的区域合作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共同制定实施区域安全生产、群体性劳资纠纷、社会治安、重大事故、卫生应急、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提升联合处置能力。加强社会治安治理领域的合作,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完善跨省区联合防控机制,推动建立人口信息网上协查协助平台,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推动制订更多跨省区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省公安厅、司法厅、海防打私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及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
19.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中国—中南半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完善联通内外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连接东盟和泛珠省区的陆路国际大通道。联合提升中亚班列、中欧班列国际运输功能,加快推进粤蓉欧、粤黔欧等互联互通班列建设,完善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广州(大田)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的国际物流枢纽功能。探索推进粤港澳-桂-越南-东盟物流通道建设。加强“一带一路”沿线技术性贸易的交流合作。依托伊朗格什姆自贸区、沙特吉赞中国产业园、马六甲临海工业园、埃塞俄比亚华坚工业园等境外产业园区,共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泛珠合作各方企业联手“走出去”、“抱团出海”,共同参与境外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与欧盟合作,联手开展招商引资、技术引进、产业并购等,带动提升区域开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外办、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与港澳的经贸合作,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探索构建国际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区。积极对接国际贸易规则最高标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争取将航运物流、金融创新、国际旅游等领域制度创新列入全国可复制推广的范围,为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省自贸办牵头,省有关单位及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推动区域内口岸布局优化,支持进境指定口岸和启运港建设,拓展和完善口岸功能。推进在跨区域重要运输节点、重要内河港口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继续推动与江西、湖南、广西和云南等共建无水港,拓展我省沿海港口服务腹地范围。进一步简化跨区域转关手续,将部分口岸功能和监督工作向无水港延伸,实现南沙港等一线口岸的进出口货物在区域内无水港通关。(省口岸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2.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共同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推进珠江、西江、东江、韩江等干支流及近海海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积极开展跨省区河流综合治理。联合广西推动将九洲江流域治理纳入国家江河湖海整治计划。联合湖南省推进武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会同广西、贵州和云南三省区,共同完善覆盖西江流域的水质监测网络,共同推进沿岸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构建水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充分发挥流域协作机制监督作用,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和考核,建立完善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发展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共同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等对水源地的影响联合开展风险评估,共同完善监测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携手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和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区域饮用水水质安全。推动建立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区域水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技术和水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主要江河上下游城市通过援建、共建等方式,共同保护水环境质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合作。共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PM25(细颗粒物)、臭氧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联防联治。共同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联合加强重点区域和火电、冶金、水泥、建筑陶瓷、石化等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对工业烟尘、粉尘、城市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共同推动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携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促进工业固废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发展,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加强粤港澳和北部湾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科研合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港澳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共同推动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环境整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线,强化国土空间合理开发与保护,加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力度。共同开展珠江水系等主要水源地森林和沿海防护林的生态保护。共建粤赣湘桂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闽粤桂琼东南沿海红树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推动将江河源头、重要湖泊所在地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沿江天然林草资源保护和珠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共同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保护生态系统。开展湘粤重金属污染防治。(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积极参与编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建立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和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合作机制,促进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发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广东)中心作用,协助泛珠三角各省区加快建设碳市场,推动建立泛珠三角绿色低碳发展合作机制。推动建立跨省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江西广东东江、云南贵州广西广东西江等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加快编制《九洲江水环境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加强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处置合作,开辟海路、陆路合法渠道,规范土石方管理,合作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合力打造全国示范基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城乡住房建设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粤港澳合作。
26.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对接。加快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连接港澳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实现港珠澳大桥贯通,加快建设广深港高速铁路、莲塘/香园围口岸、港深西部快速轨道、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粤澳新通道等项目,研究谋划中珠澳沿江高速,加强粤港澳轨道交通衔接。加强珠三角地区机场与香港国际机场的合作,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临空经济带。鼓励我省航运企业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以及香港航运企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公司。推动粤港共建亚太区域重要的邮轮母港及国际游轮旅游中心。提高粤港澳通关便利化水平,合理调整和规划深港陆路口岸等区域口岸建设,开展沙头角、皇岗口岸重建的前期研究。以稳定供港澳水、电、气为目标,加快推进第四条对澳供水管道工程及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建设,扎实推进东江供水、核电、电网、西气东输二期天然气接收站、海上天然气和管道工程。推进粤港澳跨境通信网络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港澳办、商务厅、水利厅、国资委、自贸办、旅游局、口岸办,省通信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深圳机场集团、广铁集团,深圳、珠海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强产业发展合作。深入实施CEPA有关协议,扩大服务贸易范围,提高贸易投资便利程度,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企业共同“走出去”。(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港澳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广东企业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财资中心。支持广东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和香港企业在我省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强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合作。支持香港为广东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法律以及争议调处等专业服务。加快推进前海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前海(香港)全球商品购物中心、深港国际海员现代服务协会、粤港澳商事仲裁合作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金融办、港澳办、司法厅及深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粤港科技创新走廊、深港创新圈建设。支持香港成为区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地、知识产权贸易平台,帮助区域内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更好走向国际市场。完善粤港、粤澳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深化知识产权跨境合作,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贸易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交流。推动深港与瑞典卡罗琳斯卡医学院、美国康纳尔大学开展研发合作。(省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港澳办、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及深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共同推进澳门会展商贸、中医药等产业发展,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省商务厅、旅游局、港澳办、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制定实施《粤港澳区域旅游合作愿景纲要》,有序推动开展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推广粤港邮轮旅游“一程多站”路线。(省旅游局牵头,省公安厅、口岸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推进重大区域发展平台建设。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重大区域发展平台开发建设。推进建设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厂等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研究编制粤澳产业合作示范区规划,推动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中山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建立粤港澳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平台。推动珠港澳物流合作园及其首期珠海(保税)洪湾通关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港珠澳大桥建设对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的服务及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港澳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社会事务合作。共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探索有利于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的制度安排。合作推进粤港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及信用市场服务的互通、互认和互用。加强粤港澳专业人才培训和交流合作。继续开展内地九省区公务员赴港澳交流活动。支持粤港澳中小学结为姊妹学校,支持港澳知名大学到广东开展合作办学。支持港澳创意企业在广东依法开展影视娱乐文化等业务。支持粤港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交流合作。深入推进粤港澳品牌建设交流与合作,三地合作制定优质品牌认证标准,按照统一程序开展品牌认证工作,双方互认品牌认证结果,联合举办两地名优产品展销会,提升名优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港澳办、发展改革委、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开展多层次合作交流。全面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政府间协调沟通,研究解决粤港澳在合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支持粤港澳行业协会、智库间合作交流。加强粤港澳青少年交流,强化广州、深圳、珠海青少年交流基地功能,将粤港澳青少年交流特色品牌项目延伸至泛珠三角区域,支持港澳青年在粤开展志愿服务。(省港澳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民政厅、发展研究中心,团省委,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推进区域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我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部署推动重大工作。省泛珠办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汇报和泛珠合作各方的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梳理与泛珠各方相关的合作事项,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省泛珠办;对于需要泛珠合作各方主要领导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泛珠办汇总并提请省(区)际合作领导会晤机制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合作机制。
强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的协调作用,完善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增强省(区)部际协商会议解决跨区域合作事项的功能,加强我省参与区域重大合作事项的推动和协调作用。不断加强泛珠秘书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提请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组织申报和筛选机制。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影响力,引入市场化资源进行运作,依托国家高端智库,共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研究院,为合作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建立合作资金支持机制。
与泛珠合作各方共同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区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社会民生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并参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区域合作项目建设,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区域合作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编制合作规划、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促落实。
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开展实施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推动《指导意见》深入贯彻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及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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