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7〕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7 03:56: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7〕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军分区(警备区):

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司令部

2017年5月3日
 

 



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分配征兵任务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校分布情况及男性在校大学生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合理确定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各高校征集大学生士兵指导比例。

(二)广州、深圳、珠海等高校集中的地级以上市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分配高校征集任务,将高校相对集中地区的部分高校划由本市其他地区负责征集。

二、合理划分征集阶段

(三)大学生征兵工作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每年高校暑假放假前,主要面向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经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在新兵启运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该阶段大学生预定兵人员的肝功能、尿常规、外科等重点体检项目进行复查。第二阶段为每年8、9月,主要面向高校新生和高校应届、往届毕业生,确保合格的大学生都能入伍。

三、强化政策引导激励

(四)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内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各项激励政策。

(六)在广东省入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新生),退役继续完成学业后一年内被入伍地(学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接收的,可在当地办理落户手续;在广东省入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被入伍地(学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接收的,可在当地办理落户手续。

(七)省内各高校(不含部委属高校)可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实际参军入伍人数50%的额度申请增加当年招生指标。

(八)各地要把大学生入伍作为征兵工作量化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并在“双拥模范城”等涉及征兵工作的相关评比中予以体现。

(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每年可对征兵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内高校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现有征兵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四、健全高校征兵工作机制

(十)省内各高校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责任明确、人员到位、工作落实。

(十一)省内各高校要依托现有资源成立武装部(可单独设立或合署办公),所需编制从本校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大学生征兵等工作。

(十二)各地要将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兵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各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高校完成任务情况,在当年征兵工作结束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拨付相应高校,高校要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十三)征兵期间,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会同省教育厅定期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内各高校大学生报名应征、上站体检、政治考核等情况。征兵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会同省教育厅依据征集大学生士兵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全省高校征兵质量排名。

六、附则


(十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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