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7〕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全省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逐步完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三)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项规划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布区域等控制性指标。各地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支持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抗震技术研究,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上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制订或修订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及时发布相关造价信息。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具有岭南特色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和技术体系。
(五)推广适用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八)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整合科研开发、勘察、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家具家电、物流配送、信息化应用等行业资源,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预制构件产能,确保预制构件市场供需平衡。
三、支持政策
(九)强化规划引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各地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已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尚未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要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十一)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各地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享受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在省、市级有关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中可增设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示范应用等相关要求。对已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城市,重新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对该项费用予以减征。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各地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国税、地税、金融、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四)优化政府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省级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指标。
(十五)强化项目监管。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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