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7〕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7 04:15: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7〕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日常审核。

2.取消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申请粤港粤澳“两地车牌”的捐赠公益事业金额审核。

3.取消侨刊乡讯的出版和发行备案。

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2.华侨学生身份认定,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子女(以下简称“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

3.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市县侨务工作。

(四)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承办有关审核事宜。

(五)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负责涉侨捐赠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六)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七)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八)负责国家和省对在粤印支难民有关政策、事务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行政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涉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收集分析侨务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推动涉侨宣传工作。

(三)对外联络处。

研究国外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承担侨务对台工作;负责本省举办的华侨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的初审、报批工作。

(四)经济科技处。

研究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指导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为侨资企业服务,承担协调涉侨经济投诉的具体工作。

(五)侨政处(省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

承担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具体协调工作;负责涉侨信访工作;指导市县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对在粤印支难民有关政策、事务的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华侨农场地区开展侨务工作;指导、协调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侨务部门做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开展归侨扶贫救助工作;指导华侨学生身份认定、“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

(六)文化教育处。

研究推动涉侨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涉侨文化、华文教育合作与交流;做好外派华文教师选派的相关工作;指导、组织和监督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工作;加强与海外华文媒体的联系与合作,联系华侨华人新闻机构和记者并协助办理在粤采访事宜;指导侨刊乡讯办刊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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