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职鉴〔2014〕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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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职鉴〔2014〕2号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的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质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心反馈。
 

 


2014年3月3日



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统一鉴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统一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劳社厅函〔2006〕3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以下简称“报名点”)是指经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审核批准,具有对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的考生实施组织报名、政策咨询、资格审查等指定系列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报名点实行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省中心负责省属及二级以上(含二级)报名点的管理,并对委托管理的报名点实施督导;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受省中心委托对经省中心批准的本地报名点实施统一管理。
 


二、报名点设立



第四条  报名点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只在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具备统一鉴定考前培训辅导资质的实体机构设立。

第五条  拟申请报名点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省或市中心提出申请,由省中心统一审核批准后,配发相关统考管理软件。

第六条  拟申请报名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和培训场所及相关教学设备设施;

(四)具有熟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

(五)具有拟开展职业(工种)的培训教师。

第七条 拟申请报名点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报名点书面申请报告,拟开展职业的可行性调研报告及实施方案;

(二)《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兼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名点职责



第八条  报名点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窗口,应积极宣传国家和我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正确引导和组织考生参加统一鉴定的报名工作,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报名点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我省的具体要求,接受考生的咨询、报名,报名时必须对报考人员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审查考生是否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有无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始证件(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报考相应职业、等级的统一鉴定,指导考生填写《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登记表》(附件2),完成相关报名手续。因报名点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由报名点承担责任。

第十条  报名点必须使用省中心统一配发的统考管理软件准确录入考生相关信息,生成《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附件3),按规定于统考日45日前逐级上报省中心,完成考生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报名点应强化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报名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或考前辅导。开展培训或考前辅导要使用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学时进行,严禁使用盗版教材,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报名点应加强包括考生档案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报名点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间统一领取、及时发放准考证,告知考生考点位置、应考、面试须知等相关信息。对准考证信息错误的考生,报名点应填写《考生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4),于统考日15日前向省、市中心申请更正考生信息,及时补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  报名点应在省中心公布成绩15日内,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对于成绩有异议的考生,报名点负责填写《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附件5),并于成绩公布后30日内上报省中心复核,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第十五条  报名点应按相关程序为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证书信息错误、证书丢失的考生应及时办理换发、补发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报名点要严格执行省统一收费标准,按省中心实际接受注册考生的人数,准确填写《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交费电子表》(河南职业资格工作网下载),及时结算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费用。
 


四、报名点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中心要健全完善报名点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报名点申请材料、考生资格复核结果、培训过程、培训质量、信息宣传、违规违纪、年检等内容。

第十八条  报名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省、市中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报名资格: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不严的;

2、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信息错误,造成工作延误的;

3、违规收费、扰乱培训市场和职业技能鉴定秩序的;

4、未按规定组织考前辅导,缩短培训时间的;

5、使用盗版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失误造成考生误考的;

7、组织工作不力,报名人数较少的;

8、其它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九条  报名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报名点资格:

1、限期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按批准职业、等级擅自扩大范围违规接受报名的;

3、 为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申报人伪造证件等相关材料并接受报名的;

4、在媒体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的;

5、以不正当手段搞恶性竞争的;

6、组织、帮助考生进行集体作弊的;

7、严重违犯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条  省、市中心对报名点实行年检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根据综合评定情况,实行奖惩制度,并将结果在河南职业资格工作网上公示。
 


五、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原《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办法(试行)》(豫职鉴[20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 南省国家职 业资格统 一鉴定报 名点申 请表.doc

2、河 南省国家职 业资格统 一鉴定登 记表.doc


3、河 南省国家职 业资格统 一鉴定登 记表.doc

4、河 南省国家职 业资格统 一鉴定登 记表.doc

5、河 南省国家职 业资格统一鉴定登 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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