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田发〔2023〕1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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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田发〔2023〕1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6日






 


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

 



第二章 管护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

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办法,监督评价市、县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细化管护措施,开展日常抽查、监督评价。

第八条管护主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

第九条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工程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可自行承担管护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管护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

(一)灌溉与排水设施。保障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用水计量设施、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保障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路面平整,坡道、桥、涵等附属设施无破损,保持设计功能,能够正常使用。

(三)农田防护设施。保障农田防护林网及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四)农田输配电设施。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运行正常,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好清晰,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管理要求,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五)其他。保障公示牌、标识牌等设施完好清晰,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管护主体要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数量、位置、性能和管护要求,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对已损坏(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置到位,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损毁严重的,应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会商解决。


 


第四章 管护资金和使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在转移支付资金中对市、县工程设施管护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工程建后管护支出纳入同级预算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统筹各渠道涉农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鼓励乡镇、村级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小型管护工具和必要监测设备的购置等。

第十八条管护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政策性保险等多种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有效落实地方管护责任,提升管护绩效。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无关的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等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浙农田”数字化场景应用,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监测机制,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评价及建设管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响应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工程设施损毁等问题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绩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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