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务发〔2023〕113号《浙江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1-02 19:34:43
浙江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113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第2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