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资〔2023〕75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1-07 22: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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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浙林资〔2023〕75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林区道路是重要的林业基础设施,对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林区道路建设,有力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存在设计施工不合理、违法占用林地多发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管理,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立项指导

本通知所称林区道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和森林步道等。林区道路建设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设计、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林区道路立项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指导做好项目前期立项等工作,严格按照《森林法》规定,明确林区道路项目类型,引导项目做深做细相关调查和方案设计。林区道路应充分考虑建设区域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生态区位、资金投入、施工组织、边坡复绿、后期管护等情况,并符合使用林地条件。

二、明确建设标准

林区道路建设可根据《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中长期规划(2021—2030)》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在弯道、岔路口、桥梁等确需增加安全防护空间的,可以增加宽度不超过1.5米的路基;林区道路交会区(错车道)、排水沟、停车点等区域的宽度,本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可根据规划和实际地形需要合理确定,纳入审批范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区道路建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审批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类型规范办理林区道路使用林地审批,严禁以修建林区道路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要统筹考虑边坡、工程取(弃)土场、便道等临时附属设施,及时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因地形、地质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要向原立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依据项目变更文件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等审批的变更手续。林区道路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中现状图比例尺不低于1:10000,在项目建设验收后及时完成矢量数据“落地上图”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规范施工和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强化林区道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林区道路项目“双随机”抽查比例,发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9日。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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