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医保发〔2023〕37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出生缺陷诊治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1-02 2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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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出生缺陷诊治类)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3〕37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出生缺陷诊治类)进行新增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保项目(详见附件)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编码33070303600“小儿鸡胸矫正术”按医保“乙类”项目管理,先行自付比例10%;其它项目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扩大“脊柱侧弯矫正术(后路)”支付范围,增加“先天性脊柱侧弯,18周岁及以下儿童及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上述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各地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相关项目;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出生缺陷诊治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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