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保〔2023〕73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的通知
浙林保〔2023〕73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工作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海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海岸线最长、海岛最多的省份,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海洋景观资源和自然遗迹丰富,根据《浙江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到2035年,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地面积占管辖海域应达到10%。为加强我省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选划和申报工作
各地应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调查选划论证工作,对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具有重大海洋生态保护、生态旅游、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设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书面申请;申报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候选区名单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创建海洋国家公园。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是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利用的基本依据,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经批准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禁止开设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编制海岛公园发展规划涉及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应当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
三、进一步规范功能分区及管控要求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划定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领海基点、军事用途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的区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生境比较脆弱、生态与其他海洋资源遭受破坏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得以恢复、修复的区域设为生态保育区;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
生态保育区除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四、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
对无法避让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以及线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科研监测等建设项目建设,应做好项目占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生态影响评估和选址方案比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取有效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等影响。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经审查可能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应当申请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
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在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后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或一般不可以移动文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进一步加强人类活动监管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应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开展生态系统、海岛景观、地质遗迹、海洋生物和海洋文化的保护修复。加强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内开展调查监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种植、养殖、放牧、捕捞、现有设施运行维护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进入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采集标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进入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演出、节庆赛事等活动,应当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指定活动开展的区域。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应当科学确定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加强自然景观和旅游景点的保护。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从事海水养殖应合理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养殖自身污染。严格限制外来物种引入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确需引入的,应经组织论证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物种主管部门批准。
六、进一步加强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
应发挥大专院校、科研、社会团体和专业单位的作用,加强对我省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关键领域、技术问题和管理政策的研究,加强多学科交叉研究与集成创新,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海洋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生态养殖、海洋旅游、生态休闲、林下经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等技术支撑。
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平台,广泛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方面的宣传,深入推进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资源和人文历史的科普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尊重海洋、保护海洋、顺应海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资金保障和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
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资金用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对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要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管理机构建设,落实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等工作。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加强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日。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