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粮发〔2023〕83号《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
浙粮发〔2023〕83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5日
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常规质量指标项目。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镉。
小麦: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
玉米: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
大豆:铅、镉。
油菜籽:铅。
二、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与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一致。
(二)在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出库时还应检验储粮药剂残留量。
三、有关要求
(一)粮食经营者可根据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来源地、粮食储存过程中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二)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粮食经营者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
(三)对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无法完成的检验指标,应当在平仓检验环节进行检验。
(四)政策性粮食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15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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