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统〔2023〕55号《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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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统〔2023〕55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浙统〔2017〕52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统计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