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23〕3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1-02 22: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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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浙卫发〔2023〕3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标准,其中: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三、此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根据省级标准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分担,并纳入2024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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