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湿〔2023〕67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林湿〔2023〕67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原则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阶段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报批。
二、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
根据《规范》第九条规定,征占用草原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或涉及草原保护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
(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的,还应当与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六)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七)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
按照《规范》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需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属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面积二公顷以下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以下项目除外:
(1)公路、铁路、油气管线、输变电线路等线型建设项目;
(2)采石采矿类建设项目;
(3)涉及生态红线内草原的建设项目;
(4)涉及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5)涉及先行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
(6)存在违法占用草原行为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
(7)批次用地项目。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面积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使用草原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草原面积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征占用草原应提供的材料
需要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和对应的权属材料。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同时提供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出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同意书》。
(五)属于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且不属于可以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项目,同时提供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五、现场查验有关要求
(一)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征占用草原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其中,属于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的,及时通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
(二)开展现场查验时,参加查验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草原所在村(社区、组、国有林场)将拟使用草原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报送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
六、加强临时占用草原监督管理
(一)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二)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草原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
以上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附件: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