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办〔2016〕2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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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豫办〔2016〕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服务网络覆盖城乡,保障水平持续提高,便民服务不断深化,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覆盖范围过窄、保障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作用的有效发挥,急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着力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河南省情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新贡献。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1.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执行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有机衔接、动态调整,切实扩大法律援助覆盖人群范围,使法律援助制度惠及低收入群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

(2)可以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3)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6)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7)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8)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9)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先试,对河南籍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省司法厅负责)

2.进一步扩充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

(1)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

(2)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

(3)主张劳动权益的;

(4)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6)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7)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

(8)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省司法厅负责)

3.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人权司法保障作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依法及时履行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等职责,依法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审查通知辩护公函和法律援助申请,依法指派律师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职责。继续推进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法院、看守所应在整合现有办公资源的基础上支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站)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法律援助机构要对值班律师加强管理,为刑事案件及其他涉法涉诉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做好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对审判阶段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一律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4.深化和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和方式。法律援助机构要全方位做好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值班律师办公室、“12348”法律服务电话等统一安排律师值班,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教育等服务。推行“互联网+”工作模式,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信息技术,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新领域。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收集、研判舆情信息,对重大、敏感、群体性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切实发挥法律援助预警功能和参谋助手作用。全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支撑作用。(省司法厅负责)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5.推进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完善咨询接待、申请接受、受理审查、案件指派和质量监管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分类制定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案件质量标准,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水平。统一规范法律援助接待窗口的岗位职责、服务要求、工作标准等,提高服务水平。调控优化案件结构,保持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案件、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律师办案与其他人员办案的合理比例。(省司法厅负责)

6.提升专业化水平。严把办案主体资格关,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水平。完善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发展模式,组建为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服务的专业化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合理确定死刑、无期徒刑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省司法厅负责)

7.完善质量监管机制。坚持和完善以日常评估为主、集中评估为辅的案件质量评估长效机制;组建案件质量评估专家组,做好同行评估工作。全面实施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及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从案前、案中、案后各个环节强化质量监管。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案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健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严肃查处法律援助人员违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建立法律援助人员诚信服务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行案件定期清结归档制度。(省司法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机制

8.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完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建设,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依托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赋予其受理免经济困难审查案件的职能;在全省人民团体、老龄部门、军区系统、驻豫部队、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构建覆盖城乡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打造完善、便捷、高效的城区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省司法厅负责)

9.加强便民服务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援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工作职责。进一步畅通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特殊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逐步实行网上申请、电话预约、上门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省司法厅负责)

10.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果。探索建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为困难群众就近提出申请、获得帮助提供方便。(省司法厅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11.完善法律援助经费分级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逐步加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帮助提升县(市、区)经费保障能力。市、县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以支出为导向的法律援助经费考评机制。研究出台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施办法。积极筹备建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统筹社会资金,支持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法律援助资金合规、高效使用。(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负责)

1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人员。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多渠道充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大力调配律师资源,合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积极引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解决偏远县(市)法律援助办案力量短缺问题。坚持和完善分级、分类培训机制,对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常态化培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建设一支思想合格、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法律援助人员队伍。(省司法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提升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各地应按照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利用现有办公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置换、租赁等方式巩固提升法律援助接待服务场所建设水平。合理设置等候区、接待区、私密区、案件受理区、热线接听区、心理疏导区等功能区域,配齐法律援助办公、办案装备,实现法律援助接待服务场所位置便利、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方便群众。依托全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12348”法律服务电话系统升级,逐步建立集咨询解答、预约申请、案件查询、投诉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法律援助信息化综合业务平台。(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切实把法律援助打造成党委政府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省辖市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增加法律援助补充事项。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规定,大力表彰为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的指导、管理和规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综治办、团省委负责)

15.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细化监督责任,强化全程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范围。(省司法厅负责)

16.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权利,免收案卷材料复制费用;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法律援助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沟通、研判、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有效衔接;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人民团体和部门要完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17.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规定、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联系方式,发挥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让广大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积极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引导群众运用法律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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