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职鉴〔2017〕5号《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10 04:19:13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豫职鉴〔2017〕5号

 

 



省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

根据《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豫职鉴〔2017〕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省试验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

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健康管理师(三级)、信用管理师(一级、二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二级、三级)、创业咨询师(三级、二级)。

二、鉴定时间

试验性职业的鉴定日期为分别定为5月20、21日和11月18日,理论知识考试时间8:30-10:00,专业能力考试时间10:30-12:30,具体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案见附件1。

参加2016年11月公共营养师(二级)鉴定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1日进行。

三、报名办法

经审核认可后的报名机构(见附件2)可以参与上述五个职业的试验性鉴定报名工作,报名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办法》(豫职鉴〔2014〕2号)要求开展工作。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本次职业技能鉴定。

四、数据上报

(一)试验性职业鉴定数据要按时上报省中心统考管理科,上半年上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半年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9日,逾期不报的单位将不安排参加本次统一鉴定。

(二)试验性鉴定的考务管理使用在线考务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台地址为http://www.zyjnjd.com/。电子缴费表使用“工作网河南省管理平台的鉴定专用内部通迅系统”上报。

五、综合评审办法

公共营养师(二级)、信用管理师(二级)综合评审采用书面答辩方式。考生将事先撰写好的一式三份论文携带到答辩考场,书面答辩前填写综合评审文件袋上的相关信息,装入论文后上交给本考场监考老师。书面答辩结束后,由监考老师收取考生书面答辩试卷装进考生的综合评审文件袋。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综合评审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综合评审采取论文评审的方式(见附件3),考生应提前撰写好论文(一式三份),于考试日二周前提前上缴。

六、鉴定收费

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收取鉴定费。试点单位还应向职业资格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教材、命题等技术支持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取,一经发现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补考

参加鉴定初次考试有一门及一门以上科目合格,其他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临近的下一次鉴定考试时参加补考,仅考试不合格的科目,按补考有关规定上报数据,鉴定费用按照统考职业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婚 姻家庭咨 询师等试 验性职业技 能鉴 定考核方 案.doc

2、 婚 姻家庭咨 询师等试 验性职业技 能鉴 定试点单 位.doc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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