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办价管〔2017〕7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涉及铁路货运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10 21:40:0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涉及铁路货运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办价管〔2017〕7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省铁投公司,郑州、武汉铁路局::

根据国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和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铁路货运有关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现就我省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各级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不得越权设立涉及铁路、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设立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行为,不得依附铁路运输向货主、铁路专用线、铁路运输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已设立或已收取的必须立即清理取消。

二、我省境内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价格政策。在货物运输、为专用线提供代维修代维护、为自备车辆提供检修服务等过程中,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服务只收费、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强制货主购买指定的货运辅材,不得强制铁路专用线、自备车产权或经营单位购买指定的维修材料。

三、鼓励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自备车产权或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维护维修单位,签订专用线代维、自备车检修服务协议或合同。

四、我省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输价格已实行企业自主定价,鼓励大宗货运业务双方协商定价。相关杂费、代维、检修业务可参照执行国家铁路有关价格政策,允许大宗业务双方协商定价。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我省涉及铁路货运的运价、杂费、代维、检修等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必须在各企业营业场所、网站进行公示。对有关价格进行调整的,必须提前30日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得调整、不得收费。

六、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此次对全省涉及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运输主要杂费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提出了规范性意见(附后)。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不得超出国家铁路货运相关规则另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更不得不服务只收费,并在7月底前完成收费项目规范公示工作。

七、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铁路运输有关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铁路货运市场环境,规范铁路货运价格行为。

八、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11月底将本地开展清理规范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及问题建议,形成文字材料报我委(价管处)。

联系人:刘合意          联系电话:0371-69691412

邮箱:jgc922@163.com

附件:河南省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货运杂费项目规范意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河南省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货运杂费项目规范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现对我省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主要货运杂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等进行统一规范,并与国家铁路货运相关杂费名称有所区别,提出以下意见。

一、装车费:为货主提供的货物装车服务,包括人工、机械方式及计重,计费单位为元/吨、元/车。没有提供计重服务的,不得收取计重费。

二、卸车费:为货主提供的货物卸车服务,包括人工、机械方式及计重,计费单位为元/吨、元/车。没有提供计重服务的,不得收取计重费。

三、存储费:为发送、到达货物提供的仓储服务,含看护费用,计费单位为元/吨、元/车。货主没有要求提供看护服务的,不得收取看护费。

四、清扫费:货主自行装卸,且对车辆、货位没有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时收取,计费单位为元/车、元/平方米。货主自行清扫干净的,不得收取。

五、铁路专用线共用服务费:为货主提供铁路货运的共用服务,计费单位为元/公里年。

六、篷布使用费:为货主提供篷布的服务,计费单位为元/张日。

七、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提供其他服务的,参照国家铁路货运价规则等规定执行,收费项目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杂费范围,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铁路标准。

八、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九、允许大宗货运业务由双方协商定价。该内容必须同时公示。

十、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没有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强制收费。由国家铁路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取送车、延期占用、机车作业、手续变更等相关杂费,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不得附加收费,更不得收取护路费、管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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