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17〕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区由于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人员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养人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释放证明》《退伍证明》《转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凭补领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外生育(含非婚生育)的子女,如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可申请为子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由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出具申明不具备或者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对生活无着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会救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查找不到身份信息和监护人的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免费为其采集DNA信息,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后,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外流越南、老挝、缅甸3国被注销常住户口,现本人或其子女回流国内并有长期居住生活意愿的人员,取得他国身份证件但未取得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符合《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华侨认定标准的,凭《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取得他国身份证件但未取得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不符合华侨认定标准的,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凭《国籍认定证明》、个人申请书(含陈述情况说明)、其他能够证明其曾经在国内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等,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调查未取得他国签发的国籍或身份证件且其本人或其父母曾有中国户口的,可依法认定中国国籍,凭能够证明本人或其直系血亲具有的历史户籍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含陈述情况说明)、其他能够证明其曾经在国内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等,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户口人员问题成因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切实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认真梳理本地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贫困、特困无户口人员难以承担DNA亲子鉴定费用等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减免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摸清底数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按照职能分工,狠抓政策落实。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户口审批、国籍认定等业务办理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完善流浪乞讨救助及收养登记政策,会同公安机关妥善解决事实收养、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登记出生婴儿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颁发、补发、换发等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妥善解决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问题,并依法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开展事实收养公证等工作。教育部门要确保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对于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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