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函〔2023〕17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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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23〕173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陕交字〔2023〕8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通车并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全线设竹林关收费站(K4+078)、土门收费站(K11+847)、银花收费站(K22+055)、中村收费站(K29+550)等4处收费站。

二、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行业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通行均按以下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一)客车。



(二)货车及专项作业车。
 


大件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以1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7轴收费系数为7,7轴以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1,依此类推,最高至15轴。15轴以上收费系数统一按15轴执行。

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执行我省统一的优惠和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收费期限: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收费期限30年,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53年12月21日。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陕西丹宁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收费公路管理规定,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价格部门的监管。要做好收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票据,依法纳税。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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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陕政函, 陕西省, 高速公路, 设站, 车辆, 通行费,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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