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3〕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收支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但个别地区和少数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盲目铺摊子、超出财政承受能力上项目、违反财经纪律安排资金、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推动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更好服务保障先行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入秩序,推动财政收入扩量提质
(一)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动态监控,及时足额组织税收。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办法,合理确定非税收入项目清单,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健全非税收入监管机制,提高非税收入质量。落实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切实做到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二)盘活资金资产资源。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逐步涵盖政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杜绝单位“小金库”。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重点关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水权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在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合理设置特许经营权,相关收入依规纳入预算管理。深入挖掘数据资源、人力资源、文体资源、民俗资源、文物资源等新型资源盘活潜力。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逐步扩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
(三)严禁违规虚增财政收入。严禁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借出资金或无预算拨款,再由其以各种税费上缴国库。坚决防止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循环交易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严禁通过“自卖自买”国有资源资产、“自罚自缴”行政罚款等财政收支循环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不得向企业出借资金用于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严禁以“总部经济”名义编造虚假交易增加税收,再通过奖励、补助等先征后返。
(四)规范预算收入分类核算。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财政收入,严禁将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范围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严禁将公办学校收取的教育收费、公立医院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严禁调入没有合法处置的非财政性资金(资产),严禁违规将暂付款调入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二、统筹公共资源,集中保障重点支出
(五)兜牢兜实“三保”底线。统筹人民群众需要与财力可能,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省级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预算合规性审核机制和地方财政运行监测机制,增强县级财政可持续性和“三保”保障能力,督促做好“三保”工作。县市年初预算没有足额落实“三保”支出责任的,严格实行省财政提级审查制度。严禁出现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不落实、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保工资”落实不到位的,除应对突发事件外,一律不得安排其他支出。“三保”安排有困难的,不得新出台地方民生支出政策。
(六)强化重大决策部署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作为预算安排的首要任务,增强对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支出政策等规定,在编制预算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不留硬缺口。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前,应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级部门预算草案应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七)严格预算执行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拨款或开展政府采购。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对于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不可预见性等支出,优先通过部门预算调剂解决,确需当年追加的,严格履行预算追加程序。
(八)加强财政支出政策统筹。严格落实零基预算要求,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不得将财政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或其他经济社会指标层层挂钩。不得将非税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安排与非税征收情况挂钩,不得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补贴、补助或奖励等支出。合理安排资本性支出项目,确需安排的优先通过政府债券或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省级加大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专项资金清理整合,鼓励市县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支出管理,严控非急需支出
(九)严控一般性支出。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坚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办一切事业,严禁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花钱。不得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大型会议、培训、论坛、展览等,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年会、庆典、发放福利等。严禁以会议服务保障等名义违规发放补贴,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十)压减“三公”经费支出。将列入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公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安排预算的前提条件,坚决取消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境)等活动,压缩公务接待数量和费用预算,严控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非财政拨款经费管理主体责任,控制非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确保“三公”经费保持在合理水平。
(十一)规范楼堂馆所建设。严禁党政机关新建、扩建、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等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严禁以公务用房名义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代建方式新建办公用房。严禁采取先平台公司建设,后使用财政资金租用的方式建设楼堂馆所。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十二)加快财政资金支付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相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十三)规范暂付性款项管理。从严控制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清理收回存量暂付性款项。严禁以暂付名义违规支出和无预算支出。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事项,必须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按照“谁出借、谁回收”原则,实行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外借款以及因审核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提请相关部门追责。
四、深化预算改革,推进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
(十四)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涵盖财政重点支出领域、主要共性项目和重大延续性项目的支出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完善通用标准,各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标准,优先制定完善文体场馆、医院等公共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十五)完善各级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项目立项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将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审批立项。建立政府投资正负面清单,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坚持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加快推进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
(十六)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备案制度。各地要审慎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提标扩面政策,严禁脱离实际、盲目攀比,确保政策标准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脱离实际搞过高承诺和过度保障。对超上级基础标准且未报上级备案批复的,需进行调整和完善后按程序报上级备案批复。未报上级备案的重大支出政策一律不得出台,对已出台的超标准、超范围、超财政承受能力的支出政策,要限期整改。
(十七)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常态化开展资金分配“撒芝麻盐”、资金“趴在账上”专项整治,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五、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
(十八)严格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举借债务不得突破限额,合理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债务限额。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及收益管理,将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足额编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橙色等级以上市县不得发行专项债券新上项目,红色等级以上市县严格落实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方面的限制性措施。
(十九)规范用好政府债券。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正确认识发展和安全辩证统一关系,在地方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好政府债券政策工具,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范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一般债券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专项债券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科学有效谋划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持续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严禁政府债券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储备、房地产相关项目和产业项目。
(二十)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制止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通过筹措财政资金、统筹企业经营性收入或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等方式,化解隐性债务。不得违规开展隐性债务重组、借新还旧,不得虚构化债资金来源,不得将没有稳定现金流的债务违规转化为企业债务。
(二十一)落实全口径债务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全口径地方债务监管体系,落实地方债务风险化解主体责任。统筹安排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逐步压降再融资债券发行比例。积极化解隐性债务,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化解任务。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监控,重点关注非标债务、公开市场债券和高息贷款化解工作,严防“爆雷”风险。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完成政府拖欠企业账款清欠工作。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稳妥处置地方政府必须偿还的其他债务。完善地方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税法规和财政政策,做好预算管理和财会监督相关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禁不止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承担预算资金和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等,从源头防控违法违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二十三)坚决抓好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整改“治已病、防未病”指示精神,认真整改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督查发现的财经纪律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实行销号管理,做到立行立改、应改尽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和跟踪检查力度,坚决纠治问题整改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作风不扎实等问题。
(二十四)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牢固树立预算法治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责任人。其中,对虚列收支、擅自改变上级专项资金用途以及截留、占用、挪用的,依法依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违规进行预算调整、违规使用超收收入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对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依法依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