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4-01-14 12:43:37
启标文库-一个优质的标准下载网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3〕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技能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建设技能型社会,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源要素质量、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动力基础。为着力建设以技能培育体系、技能创富体系、技能生态体系为支撑的省域技能型社会,加快形成政府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社会新形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省域技能型社会合作协议》,在试点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赋能共富、系统推进、迭代创新,构建服务全产业链、面向全省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的技能培育体系,以技能提升带动劳动生产率提升,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职工增技—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技能创富体系,推动劳动者技能与收入“双提升”,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构建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技能生态体系,促进社会体面劳动,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

到2027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500万人以上,占从业人员比重超过37%;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550万人以上,占技能人才比重超过37%;建成一批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职业学校和专业群,职业教育适应性和吸引力明显增强;技能创富能力显著提升,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在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技能人才平均收入增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贯通,全民技能素养大幅提升;打造一批省域技能型社会的标志性成果。

到2035年,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基本匹配,技能创富、技能成才氛围愈发浓厚,职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技能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高水平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性的技能型社会。

二、构建技能培育体系,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


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和“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全方位、全链条培育体系。

(一)瞄准产业需求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结合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定期优化调整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布局和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探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制度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星级评定制度,健全以产业需求匹配度和培训实效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引导培训资源向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集聚。

(二)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打造“30分钟职业技能培训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衔接零工市场平台,整合资源,布局建设覆盖城乡的“30分钟职业技能培训圈”,大力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技能交流活动,鼓励龙头企业、上市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三)发挥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以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职业教育层次,深化长学制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优化办学格局,每个设区市办好至少1所高水平高职院校,重点建设10所一流技师学院和一批优质中职学校。全面实施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中同平台、同批次招生。支持技师学院和高校合作开展长学制人才培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批世界技能大赛浙江集训基地。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持续开展省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建设对象遴选,鼓励各设区市开展市级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遴选培育。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参与省级重点支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工作,牵头建设区域性跨企业培训中心,探索“订单班”“冠名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多元化校企合作形式,为企业精准提供技能人才定向培养、企业职工培训、技术研发支持等服务。支持技师学院、高职院校联合行业组织、龙头企业,面向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推进行业、区域间技能人才协同培养。探索打造行业技能生态圈,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组织的引领作用,在更多行业领域推行评价后同时颁发职业技能证书和行业证书的“一试双证”制度,推动行业高技能人才共育、共评、共享。探索建立地区间技能人才协同培养模式,实现人力资源跨区域统筹匹配。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规定开展面向紧缺职业的行业技术技能竞赛,并纳入省级竞赛范畴。

三、构建技能创富体系,高标准建设“增技增收”先行区

树立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技能人才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推动实现企业出效益、职工得利益的共赢局面,奋力打造技能人才“增技增收”先行区。

(一)开展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技术工人“以技提薪”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定期发布全省技能人才分职业、分技能等级工资价位信息,探索建设技能人才“增技增收”数字地图,动态分析技能人才薪酬水平,为广大企业提供“技能价值表”,为技能人才提供智能化职业成长指导服务。

(二)探索打造技能创富型企业。加强职工技能水平与企业效益关系的研究,依法整合金融等要素,探索构建对技能创富型企业的外部赋能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职业发展通道设置、薪酬分配制度设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

(三)探索技术工人中长期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对技能创新攻关的激励,结合实际探索技能人才技术创新专项奖励、技术成果转让收益分配和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鼓励上市公司实施技能人才股权激励计划,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技术入股、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等形式,建立企业与技能人才收益共享机制。

(四)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引导企业与技能人才联合制定职业成长计划,以“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为基础,设置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技能岗位序列,建立管理、专技、技能序列纵向畅通、横向贯通的技能人才“H”型职业发展通道,并建立相匹配的岗位薪酬分配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提供面向技能的金融服务。大力推广“技能共富贷”系列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实际,为技能人才、技能创富型企业等量身定制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技能人才职业特点开发保险产品,提供涵盖医疗责任、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综合性风险保障。

四、构建技能生态体系,高水平营造“崇尚技能”新氛围

加强政策支持和激励引导,推动技能人才有上升通道、有政治荣誉、有社会地位,营造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掌握技能本领,实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

(一)探索打造技能型社会建设基本单元。鼓励各地围绕各类工作生活场景,积极探索打造技能型小镇、技能型社区、技能型乡村等可感、可及的技能型社会建设基本单元。鼓励将技能元素融入实用性乡镇(街道)、村庄(社区)规划,谋划“一镇一品”技能小镇布局。鼓励拓展共富工坊、共富车间等平台技能培训功能,“一户一技”推进低收入农户技能创富。制定技能型社会基本单元建设标准。

(二)强化技能人才服务保障。全面落实将高技能人才项目列入地方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按规定落实高技能人才住房、户籍、子女入学、医疗、创业就业扶持等政策。持续做好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工作,按规定开展“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表彰工作。健全技能人才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高技能人才进行褒扬激励。

(三)建立劳动认知养成和技能习得制度。鼓励各地依托技能型社会基本单元,面向青少年开展技能启蒙和普及教育,培养青少年技能方面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意识。鼓励各地建设以技能为主题的文化展示体验空间,广泛开展职业体验活动。持续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劳动模范、浙派工匠进校园活动。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结合实际制作最美工匠、绝技绝活、技能成才类节目,深入挖掘并宣传技能改变命运、技能铸造成就的典型案例,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讲好“技能故事”。持续加大对技能型社会建设标志性成果的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组织、宣传、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税务、金融等省级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能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每年,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定期报送进展情况。

(二)强化部省市县四级联动。推动建立健全技能型社会建设部省会商机制,加强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创新。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打造技能型社会建设创新样板。省级层面定期评选技能型社会建设最佳实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建立工作评估与督导机制。逐步建立技能型社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建立工作通报制度,通过定期通报、指标晾晒等,形成互学互比、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对各地及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迟缓的地区或单位进行督导。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17299.html

本文关键词: 浙政办发, 浙江省, 办公厅, 省域, 技能, 社会, 建设, 指导意见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