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全文
结核病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目前,我省结核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均位居甲乙类传染病前列,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根据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任务的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加大防治力度,努力把结核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和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范措施的宣传教育。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看守所和监狱、戒毒场所结核病患者的筛查、治疗和管理。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严格落实《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有关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在2017年底以前完成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建立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达标评级制度,2017年底以前80%的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达到甲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2020年底以前全部达到甲级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专项经费。省辖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院应当具备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和治疗能力并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结核病防治队伍,维护防治人员合法权益、强化防护措施,保证工资足额发放,落实并逐步提高和肺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卫生防疫津贴,逐步建立并完善对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的激励机制。应逐步提高发现肺结核患者的报病奖励和肺结核患者督导管理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加强结核病宣传教育工作。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强化业务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治疗、疫情监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发现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当积极抢救治疗,待抢救成功后将病人及时转至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一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结核病防治所、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并加强这些医院的结核病防治门诊建设。
五、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扎实开展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每年1次的结核病体检和学校结核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机构。将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新农合门诊统筹及大病统筹。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结核病患者整体报销比例应当按照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标准执行。
七、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低保户等贫困结核病患者的生活救助力度,同时对低保对象等贫困患者经大病救治基金补助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对结核病贫困患者进行帮扶救助。
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监督和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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