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甘政发〔2017〕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省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省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对于准确判断我省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工作步骤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第一季度至2017年底):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全年):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规定,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组织实施。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省财政要将省级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落实,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将本级普查经费列入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三)保证普查质量。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要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省上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四)严肃普查纪律。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做好普查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甘肃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 斌 副省长
副组长:王向晨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中 省环保厅厅长
蒋致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顾克志 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安疆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东生 省工信委副主任
谢治国 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牧原 省财政厅副厅长
钟 义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闫子江 省环保厅副厅长
蔡林峥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杨惠林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姚进忠 省水利厅副厅长
杨祁峰 省农牧厅副厅长
师学礼 省地税局副局长
侯中甲 省工商局副局长
孙乔玉 省质监局副局长
赵应堂 省国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闫子江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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