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7〕1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7〕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甘肃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激发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手段,聚焦重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创业就业渠道,促进共建共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进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力争收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00元;居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脱贫目标如期实现。
二、主要任务
围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目标,瞄准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群体,出台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主要针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创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类群体进行收入激励,以此带动全省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
(一)实施技能人才激励。
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加强收入激励,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实现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体现技能人才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和重要价值,带动全省产业工人提高技能、增加收入。
完善技术工人薪酬待遇。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按照工人技能水平确定工资待遇,积极试行年薪制、股份制、期权制等分配方式,有效提升技能人才收入水平。(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贯通职业资格、职称和学历认证渠道。积极落实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得职业资格后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积极开展竞赛等激励活动。组织各类技术大赛和岗位练兵,对优胜者给予较高奖励。鼓励各地设置技能奖励项目,通过激励使更多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给予优惠待遇。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成果奖励、出差待遇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探索实行高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包括名中医工作室)等年度工作补贴制度。(省人社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二)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激励。
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激励支持,培育更多新型职业农民,有效带动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支持相关高校和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改进培训方式,完善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将职业农民培养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县级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省农牧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参与)
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增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加快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改进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用好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促进农产品深加工集中,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支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积极对接互联网营销企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培育更多农业新型业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新型产业。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支持农民通过产业融合获取更多增值收益。(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参与)
拓宽新型农民增收渠道。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通过创业带动更多农民就业。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升劳务输出质量。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省农牧厅牵头,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参与)
(三)实施科研人员激励。
落实人才优先战略,加强科研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政策措施,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提高经济收入水平,全面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分配机制,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扩大科研单位人财物支配权,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支持科研单位灵活支配科研项目经费,提高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按照国家部署,探索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实行首席科研人员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对科研项目的补助制度,健全投入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落实奖励制度。落实领军人才考核制度,将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领军人才总数的6%。按照《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办法》,给予考核优秀领军人才10万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股权、期权、扩大技术入股比例等多种形式对人才进行奖励,帮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成果自主转化、单位转化和对外出售,个人及其团队收益最低不低于成果转化和出售收益的6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科研单位和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支持相关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之外,适度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等活动。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从事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创业期间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创业期间的待遇按照《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取得报酬。(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创业人员激励。
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支持中小创业者实现创收创富。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广泛引进各类企业家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
健全扶持创业机制。鼓励各地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继续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和省级“星创天地”,支持各类人员创业。建立全省创业人员动态数据库,提供培训机会。探索统筹各部门创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各类创业试点。完善信贷帮扶机制,落实创业贷款支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联动,合力打造一批有影响有前景的创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激励各类人员返乡创业。积极实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在落实国家和省级鼓励返乡创业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出台激励创业优惠政策。支持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技术指导,为返乡务工人员从事养殖、种植等创业提供技术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创业难题。树立典型,及时表彰返乡创业先进个人和集体。(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牧厅、省工信委参与)
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创业成员利益分配规则,确保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创业积极性。鼓励推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等部门参与)
(五)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
以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为前提,以优化环境、提振信心、促进创新、提升效益为重点,增强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带动形成企业利润增长、就业增加、职工增收的稳定链条。
完善激励方式。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完善薪酬激励,科学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指导管理创新。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给予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更大的管理权限,激发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大奖励种类和额度,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创造性。(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牵头,省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支持职业发展。积极为经营管理人员打造促进职业发展的平台,打通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晋升渠道,支持各类经营管理人员较快成长。为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优先培训和晋升机会。及时宣传表彰优秀管理人员,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社厅、省工信委参与)
(六)实施干部队伍激励。
完善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激励办法,推行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调动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
争取和落实相关政策。争取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努力缩小我省与其他省区市的收入差距。根据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继续争取将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和西固四区纳入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完善差别化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强化省政府统筹调控职责,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赋予市州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国家规定,规范完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按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努力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建设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七)实施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
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残疾人等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参加各类培训,逐步提升技能,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增加收入。
增强脱困能力。对有劳动能力、具备劳动条件的困难群体,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以就业为导向实施精准技能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困难人员就业致富的信心和能力。(省人社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参与)
强化产业扶持。支持特色种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助推精准脱贫进程。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户的“一对一”联结,通过参加劳动获取收益。实施好电商、光伏等扶贫工程。(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参与)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劳动光荣、自食其力的观念,对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当地乡镇政府要优先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引导和扶持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能力相适应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救助制度。在重点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努力将各类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开展支撑行动
围绕城乡居民增收,突出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搞好综合政策配套,为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强生产制造和生产服务的结合,努力延伸产业链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容纳更多人员就业。积极承接东中部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培育和带动一批劳动力就业。鼓励发展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产品,吸纳中低技能劳动者就业。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促进劳动力流动。加快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保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省市对口协作,争取沿海省市区吸纳更多我省劳务人员。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吸纳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实施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提供创业条件,吸引更多人员回乡创业。(省人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能力。加强全省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覆盖面,加大智慧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在全省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探索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税务等一体化、一站式、订单式服务能力。(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二)技能提升行动。
构建培训体系。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使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就业技能培训,使每个企业职工都能得到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创业者都能参加创业培训。健全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制度,探索整合省内各部门的补贴资金,增加补贴资金额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提升劳动者技能和转岗就业能力。(省人社厅牵头,省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提升培训能力。建设和改造一批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整合培训资源,建设高层次培训集团,加强培训资源品牌建设。立足解决用工结构性矛盾,提升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为经济转型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实施精准培训。加强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分解实施培训计划,实施精准培训。加强对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失业人员和企业转岗职工、退役军人的职业培训。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进行精准培训。(省人社厅牵头,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托底保障行动。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争取更多中央转移支付,着力提高低收入人员生活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把保障基本生活与兼顾就业激励结合起来。(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积极试点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扩大基本保障覆盖面。积极推动全民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降低人工成本,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四)财产性收入拓展行动。
盘活农村资源。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促进土地入股流转和农业园区建设,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拓宽投资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培养居民理财能力,引导居民科学理财。积极利用“互联网+”,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投资,促使投资渠道趋向多元。支持金融创新,增加居民在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收益。(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五)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试点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多层级归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建立收入和财产监测系统,提升监测水平。(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参与)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联合第三方组织,探索建立我省收入激励政策评估机制,提出政策建议,科学调整相关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和全力推进建立重点群体增收激励机制,要将其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力争尽快取得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选择我省开展专项激励计划等相关试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强化精准落实。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七大群体激励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实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把各项居民增收举措落到实处。(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强化督查评估。加强对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加强政策评估。建立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激励作用。(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强化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全面推进激励增收方案实施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和创新创富精神,不断激发全省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