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6〕1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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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6〕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全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有序开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强企业。推进省属煤炭、电子、机械、金融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同央企重组与合作,鼓励省属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投资主体,与民资、外资合作重组,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引导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积极参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兼并重组,盘活资产,多元化发展。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淘汰过剩行业的“僵尸企业”,有序实现低效无效资产的退出。探索推进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的联合重组,减少无序竞争和同质化经营。理顺省属企业管理体制,将政府相关部门脱钩剥离出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资源注入省属企业,实现整合重组,发挥资本效益。

3.引导企业加快结构重组。着力优化调整产业链布局,对非主营业务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主动减量、回收资金。支持企业内部整合,企业分户制订内部资源整合重组方案,消灭“亏损源”,止住“出血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支持企业申请并购贷款、发行债券和票据为并购重组融资,降低重组成本。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实现产融结合。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降杠杆主体责任。

5.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

6.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远发展和短期效益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7.强化省属国有企业降杠杆管理考核机制。全面推进省属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明晰职责权限,优化董事结构,健全机构设置,规范运作机制,完善流程体系,落实企业降杠杆第一主体责任,将省属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扁平化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精简压缩管理层级,提升管理效能。全面实行预算管理,开展“成本管控、效益否决”专项行动,实施精细化考核,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省属企业降低杠杆率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8.分类清理整合企业存量资产。规范化清理闲置存量资产,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鼓励各市场主体以市场公允价格依法合规处置过剩产能资产,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加快实现资本形态转换。推动企业内部资产整合步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9.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0.推进企业债务清理重组。加大清欠力度,加快资金周转,多措并举清理多头拖欠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11.引导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2.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

13.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14.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15.积极稳妥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要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及早梳理债权债务,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债转股方案,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协议,明确双方在债转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稳妥开展债转股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6.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7.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稳步推进“中小企业新三板百家上市工程”,积极引导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落实《甘肃省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支持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机制、拓宽经营思路,出台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打造甘肃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强化与银行、信托、担保、资产管理等机构合作,为登记托管和挂牌企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18.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推动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首发上市,加快股权融资步伐。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鼓励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战略新兴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19.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鼓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

20.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充分发挥甘肃省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企业降低杠杆率。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21.认真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我省已设立的各类引导基金作用,采取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企业降低杠杆,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

22.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23.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24.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贷款。

25.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投资者参与降杠杆的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或专业投资分析能力,并有相应风险承受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企业市场化降杠杆。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26.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降低各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取消各种与行政职权挂钩且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和各类保证金,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

27.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8.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

29.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导致的股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0.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为适应开展降杠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1.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归集、整理降杠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问题,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政策界限,规范政府行为,推动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助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优化融资结构,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竞争力。

二、明确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界限及参与主体


(一)市场化选择债转股企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二)自主协商债转股债权范围。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三)多渠道选择债转股实施机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三、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定价机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二)建立市场化筹集资金机制。

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

(三)建立股权市场化退出机制。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非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四)规范股权变更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五)强化监管约束机制。

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做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设定适当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四、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一)学习掌握国家政策。

实施机构、银行和企业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降杠杆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把法治化、市场化原则贯穿于债转股工作全过程,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债转股工作。

(二)及早梳理债权债务。

自愿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对各银行各类贷款及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或项目进行分类梳理,及早分割债务,明晰权属关系,使债务达到可交易状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进行对账,共同协商选择实施机构,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债转股协议草案。

(三)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根据乐动体育ldsports5.0 的要求,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签署债转股协议,明确各方在债转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共同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四)报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

在债转股项目开始、协议草案签署及协议履行等重点环节,由实施机构作为报送主体,向国家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债转股进展情况基本信息。

(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实施机构在债转股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总结。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我省债转股工作及时汇总、跟踪分析,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规范政府行为


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开展债转股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六、推动企业改革


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七、强化协调服务

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既有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影响职工的切实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保障,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我省债转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将债转股市场主体法人代表和高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省政府金融办要协调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落实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督促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三)省政府国资委要指导有关省属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四)省财政厅要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落实债转股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人社厅要积极做好债转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六)省工信委、省商务厅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债转股工作。

(七)省工商局要协助有关债转股企业做好企业注册和股权变更相关工作。

(八)省国土资源厅要落实债转股企业土地政策,协助盘活土地资产。

(九)省政府法制办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债转股的制度建设工作。

(十)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功能。

(十一)中央在甘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会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开展债转股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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