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1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十三五”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十三五”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甘肃建设,根据《“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9.2万例,年成功治疗率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我省“十二五”结核病规划目标。但我省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防治形势严峻;市级、县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结核病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医疗机构防治力量薄弱,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不足,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和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甘肃2030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我省结核病防控工作。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肺结核病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1.全省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年活动性肺结核人数控制在1.3万以下,发病率控制在58/10万以下。
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学生体检肺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肺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肺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所有市州结核病定点医院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县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具备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将肺结核纳入医保特殊门诊疾病范围,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规范防治服务体系。
1.规范服务网络。向全省公布省、市、县三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名单。各县区确定的结核病定点医院,要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各市州确定的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院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级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肺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对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降低防治人员肺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市州要选择1—2个县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在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要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肺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肺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肺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州级定点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肺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院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院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市州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采取住院治疗,待痰菌阴转后再出院。住院治疗试点医院应设立独立的结核病患者住院区域,配置必要的感染控制设施、设备和医务人员,制定传染性患者住院治疗管理制度。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州定点医院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社区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肺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儿科医生开展肺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肺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指定专门的儿童肺结核病定点医院。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要完善肺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肺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肺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省级定点医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肺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电子药盒、手机辅助管理等移动互联网技术,逐步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开展患者职能随访服务和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治疗管理率,减少耐药肺结核发生。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积极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为贫困传染性患者提供适当生活补助,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肺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大结核病防治扶贫资金扶持力度。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肺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区为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肺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肺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肺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肺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定点医院继续完成治疗。
5.对重点人群开展探索性治疗服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5岁及以下儿童、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小学生和初中生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探索性开展预防性治疗服务,减少发病。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各级药品采购机构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机制。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院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肺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人均0.35元的投入,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省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肺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肺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省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肺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肺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肺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肺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省科技厅负责推进科技重大专项及结核病治疗新技术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肺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省民政厅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肺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省人社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肺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肺结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地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肺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省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肺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肺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在结核病新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应用,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省际交流与合作,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各地政府要定期组织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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