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1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0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单独出资,或与中央财政、市县财政、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架构。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投资方向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定母基金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等事宜,并对本领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母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依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机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不担任子基金管理人,不直接对企业和项目投资。
第六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对需要增加投资的子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可在与其他投资人协商后,提出增资方案。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增资方案,须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七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应与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一般限定于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发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农业、扶贫开发等领域。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子基金。
第八条 设立的子基金,单只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其中创新创业类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母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于注册地在甘肃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第九条 子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分享收益、分担风险。母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子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子基金终止或提前退出后,母基金出资及其收益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子基金出资方案,以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将母基金出资拨付到母基金管理机构。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支出、收入,形成的资产、权益,以及收益、损失,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
第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切实防范基金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子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的权益。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子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运营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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