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2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有关海洋管理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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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有关海洋管理权力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21〕3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创新,加快推动滨海新区海洋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37项海洋管理权力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滨海新区实施的事权,要依法签订委托文书,明确责任义务,做好报备工作。
二、滨海新区要做好承接办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确保工作连续、衔接顺畅;要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规划资源局。
三、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滨海新区在承接市级权力事项的同时,也要承担监管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依法审批、简化审批、联合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积极运用承诺审批、容缺后补等形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让行政相对人有更多的获得感。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向滨海新区下放有关海洋管理权力事项清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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