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2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津政发〔2021〕2号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本市编制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实施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本市森林质量有效提高、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本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市级不预留采伐限额指标;各区要将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可预留适当指标用于应急之需;公路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并依法接受市规划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按照原编制限额的审核程序进行申请。
三、全市使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要创新采伐管理方式,指导监督政务服务部门做好采伐许可证发放,协助稳妥推进采伐“放管服”改革;每年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同意后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规划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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