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1〕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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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交通运输领域体制改革,推动本市交通运输领域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按照“分级负责,共同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推动本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

(一)公路

1.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和市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区级承担区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国道和省道(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1)高速公路(含国家高速公路和省级高速公路)

市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等职责,承担国家高速公路中除中央负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市级(含市级确定的企业)承担高速公路(含国家高速公路和省级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负责筹集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区级承担征地拆迁、应急处置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或者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协议执行。

区级或者相关利益方承担本区域发展所急需的高速公路新增出入口立交的建设职责,该路段经营企业承担养护、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上述支出责任由市级与区级或者相关利益方、该路段经营企业协商确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已通车的高速公路之间完善互通立交的建设、养护、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支出责任由市级、受益区、相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协商确定。

(2)普通国道、普通省道

市级承担普通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等职责,承担普通国道除中央负责以外的其他职责。普通国道、普通省道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由市级承担。

市级承担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建设监管等职责,区级负责建设并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于跨区界河桥梁,市级承担建安费支出责任,区级承担其余支出责任。

市级承担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养护工程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级承担交通组织管理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级(含市级确定的企业)承担外环线(涉及调整按规定执行,下同)、天津大道的日常养护职责和其他普通国道、普通省道的大桥特大桥、标志标线的日常养护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级承担除外环线、天津大道和大桥特大桥、标志标线之外的普通国道、普通省道的日常养护(含小修养护工程和附属设施养护)职责并组织实施,市级按政策标准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的执法、行政许可、扬尘治理、治超等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级承担除外环线、天津大道之外的普通国道、普通省道的执法、行政许可、扬尘治理、治超等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3.农村公路(区级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机制、统筹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区级承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4.道路运输站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含市级确定的企业)承担外环线之内的道路运输站场的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区级(含区级确定的企业)承担区域内除市级负责以外的其他道路运输站场的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道路运输管理(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高速公路、外环线、天津大道和市内六区的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区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负责以外的其他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水路

1.内河航道(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区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其中内河高等级航道由市级与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内河航道由区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区级财政事权)

区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天津港总体规划编制的具体职责,承担天津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的监督管理、指导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上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等职责和支出责任按照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改革发展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4.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和相关区(含相关开发区)承担本市海域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上、海河二道闸以下水上搜救职责。市级和相关区(含相关开发区)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和应急救援相关规定,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5.水运绿色发展(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运输结构调整、港口和船舶岸电等推动、协调职责,区级(含相关开发区和港口经营企业)承担港口污染物、危险废物、垃圾、污水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基础设施以及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充电桩等绿色能源配套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职责并组织实施。上述支出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6.内河通航水域客渡运管理(区级财政事权)

区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7.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外环线以内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区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负责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8.船舶检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沿海船舶、市内六区登记的内河船舶检验、24米以上(含24米)渔业船舶检验、审图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区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内河船舶检验和本行政区域内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渔业船舶检验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铁路

1.干线铁路(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干线铁路,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本市共同承担。按照协议约定,需由本市承担的建设内容,由市级(含市级确定的企业)与区级共同组织实施,区级承担征地拆迁职责,市级(含市级确定的企业)和受益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城际铁路(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按项目隶属关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含市级确定的企业)和区级共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区级承担征地拆迁职责,市级(含市级确定的企业)和受益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市域(郊)铁路(区级财政事权)

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出资原则,受益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参与市域(郊)铁路投资建设。

4.由地方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和区级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区级或者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市级和区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其他事项(区级财政事权)

区级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以及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民航

1.运输机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制定全市运输机场建设规划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除中央(含中央企业)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外,运输机场建设、运营、环境污染治理和安全环境整治等具体事项,由市级、区级按照政策或者规定共同执行实施,共同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通用机场相关职责(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布局和建设规划、政策决定、相关审批和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区级(含区级确定的企业)负责通用机场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除中央(含中央企业)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外,市级和区级按规定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邮政末端基础设施和环境污染治理(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和区级按规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职责,市级、区级和相关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全市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制定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区级(含区级确定的企业)承担运输结构调整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执行事项中应由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市级、区级和相关企业共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和区级共同配合中央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含部队进出口专用道路)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建方案等规定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级按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由市级和区级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绿色发展(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市级和区级共同承担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综合交通绿色发展职责,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7.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区级财政事权)

区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履职能力建设,市级和区级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各级政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年度计划制定、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应急、环保等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滨海新区按照本市有关改革政策文件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推动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明确管理职责,落实支出责任。强化全市统筹协调管理,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区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政府将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领域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三)完善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绩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推动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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