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1〕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天津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本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自然资源领域市、区两级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区两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属于市级海域海岛调查任务的事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市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等建设和运行维护,地方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属于区级海域海岛调查任务的事项,区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区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涉及市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和法律授权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涉及区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区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将市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划定,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涉及空间领域的市域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区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和监督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地方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及其监督管理,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划定,区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其他区级专项规划编制,区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退耕还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天然林、公益林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具体事务,国土综合整治,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滨海湿地和岸线修复,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区级自然保护地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与评价,地方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国家版图安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授权给区级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市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灾害监视监测通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市级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级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级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海洋观测预报、海洋观测网建设、海洋灾害预警报、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灾害普查、灾后影响调查评估等专项任务,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及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区级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区级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区级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各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规划资源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本市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推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本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本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下载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19544.html
本文关键词: 天津市